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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语境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

发布时间:2014-07-24 11:37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容忽视。[1 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治理和实践模式,善治理念注重自上而下管理和自下而上参与相结合,为探索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提供新的研究框架和思路。

  一、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互动融合不足虽然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具有突发性特征,但它的发生和发展并非偶然,往往是诸多因素长期积累和相互碰撞后,由看似偶然的一个问题或事件引发起来的。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很多,但政府、社会和公民之间缺少互动融合却是深层次原因。

  一是多元化利益主体的竞争与冲突。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的变化,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利益意识被逐步唤醒和强化,产生利益分化。然而,与此同时,各种社会资源依然有限,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竞争与冲突在所难免。

  当付出代价者未获得相应补偿,各类利益纠纷、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就会增多起来。特别是土地的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等系列政策如未落实配套,而基层管理者与利益相关者未能及时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群体性事件就易因此而引发。

  二是政府公信力层级递减趋势明显。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获取公众信任的程度。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总体上是好的,但政府公信力层级递减趋势明显,尤其是个别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自身的眼前利益,置政府公信力于不顾,导致当地民众对其不信、不满和不服。如果地方政府和民众关系处于紧绷状态,那么任何一个偶然的事件,都有可能引发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可能产生过激言行。

  三是社会整合功能逐渐弱化。社会整合属于社会学范畴,与社会分化和社会解体相对应。它是指基于成员广泛认同而形成社会秩序的过程与功能机制,其最大功能就是维系社会大致和谐,以提高社会整体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在正确处理社会矛盾、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协调各方利益方面,社会整合功能有所减弱。农村基层组织的社会整合能力尤其需要强化,因为现在农村基层组织对群众的说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有所减弱,民众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就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化解的借鉴:善治治理理念与制度架构善治作为理想公共治理状态的典范推设,可以说是治理的最高境界。善治理论蕴含的积极意义在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高度统一。善治治理理念和制度架构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管理方式,与传统治理范式不同。

  迈克尔·巴泽雷把它归结为“公民价值体现”,暗示社会自治的要求与能力,更多体现的是对公民集体价值的调查和讨论以及更有效的商榷。L2 罗茨认为,只有将市场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管理手段引入政府公共服务,建立信任互利的社会网络,形成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才能形成真正的善治模式。[3]一般认为,善治是还政于民的过程,也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是政府和公民对社会生活的合作治理,是追求实现各方良性互动的一种努力,属于正和博弈关系。善治治理理念强调自上而下管理与自下而上参与相结合,强调治理主体多样性,最终目标是要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为我们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首先,治理主体要多元化。现在有种现象不容忽视,地方政府成为不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关键当事方,群体性事件的矛头俨然直接指向地方政府。导致这一高危局面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传统全能型政府体制运行的结果。该体制治理主体单一,权力高度集中,致使社会矛盾和冲突向政府高度集中。虽然地方政府力量在社会公共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实状况决定单靠地方政府力量难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涉及到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善治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当今社会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益主体多元化。

  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诸要素共同构成社会系统。该系统内部各子系统和各构成要素之间又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多种利益相互博弈,单靠政府行政干预或是市场自发调节,都难以实现社会系统的相对稳定。社会管理不是政府自上而下地推行就能办好的事情。政府单独应对的局面必须打破,而应调动多元社会力量,吸纳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互动协商,整合力量协同应对。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这种治理模式可以积极推动社会自我管理,有效弥补单靠政府管理或市场调控的不足,缓和社会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其次,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和稳定等方面。其中,透明性、责任性和回应等主张,有利于强化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增强民众对政府的理解和信任,增进社会认同。善治理念强调要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活力,化解各利益群体之问的矛盾,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这也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最终目的所在。

  三、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化解的善治之道:政府、社会和公民的互动融合善治是强化政府责任的动力源泉和最终归宿。在善治语境下寻求群体性事件的良好处置,实现政府、社会和公民三者的互动融合是群体性事件得以预防和化解的善治之道。政府主导下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努力,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必然选择。在实践操作中要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一要遵循科学民主的公共决策程序,有效减少社会公共利益分配偏差,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政府要深入调查,积极问政于民,对涉及到公众、企业以及政府自身等多方利益的公共政策要慎重出台。重大公共政策出台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防止出现决策的随意性。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决策事项一律纳入红色、黄色、绿色三级管理体系:对群众满意、条件成熟且稳定风险低的公共决策项目列入绿色等级管理,加快推进;对有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公共决策项目列人黄色等级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对意见分歧明显、矛盾隐患集中且稳定风险大的决策项目列入红色等级管理,暂缓实行,避免因决策不当而引发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二要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渠道。要积极回应民众的合理诉求,防止利益受损成为导火线。这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群体性事件大多数围绕着特定群体的利益诉求展开。这些群体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受阻时,往往选择非常态方式传递自己爆发性的声音。因此,要广开言路,保证民众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和合法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建立健全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及法律援助等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实行政务公开,积极畅通沟通渠道,通过设立服务信箱、投诉电话、网上互动平台、政府微博、咨询电话等,与群众互动交流;借助互联网吸纳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建议,建立起顺畅便捷的民意表达机制,增进政府和民众的互信、互通、互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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