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法》相关论述(2)
其一,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 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上三条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为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立法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为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并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违法成本,-1叫这在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发生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轻松举证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其二,禁止设定用人单位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限制或排除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则指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其免除责任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款和免除劳动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设定的免责条款可以将未来可能面临法的强制形式对劳动者一方予以适度的侧重保护,使得劳动合同关系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其次,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也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应当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的过渡和转化,在此过程中,劳动者从完全依靠计划指导来到了以自由竞争为鲜明特性的劳动力市场中。当前,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下,用人单位占据着明显的强势地位,其难免利用手中的用工自主权,肆意限制甚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用人单位随意为劳动者安排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拖欠甚至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拒绝为劳动者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忽视法定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导致各类工伤事故频频发生,等等。
这些现实问题使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体现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 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以上三条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为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立法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立为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并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违法成本,-1叫这在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发生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轻松举证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其二,禁止设定用人单位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限制或排除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则指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其免除责任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款和免除劳动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设定的免责条款可以将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在双方之间进行均衡分配,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ll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导致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始终占据着强势性地位。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难免利用这种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为自己量身设定免责条款,而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则很有可能迫于就业压力表现为不得不屈从,从而排除了自身应有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强制性的规定有效抑制了上述现象的发生,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免责条款的设定,即便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约定的,否则劳动合同将被视为自始无效或部分无效,并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其三,引入劳动报酬支付令制度。《劳动合同法》
针对目前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即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作出了一项创新性举措。
第三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命令。在此之前,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然后才能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决断。这对于普通的劳动者来说,需要耗费太多的金钱和精力,而且,从仲裁到诉讼的过程,至少也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才能最终得以执行。申请支付令本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指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上的请求,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单方面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他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的非诉程序。-】 劳动合同法首次引入劳动报酬的支付令制度,按照规定,发生拖欠工资的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不必要先仲裁后诉讼,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对于遏制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并最终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请求权,无疑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其四,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予以严格的限制。正如前文所述,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居于天然的强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本文编号: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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