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杂文精选 >

我国上市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14-07-24 11:49

  本文是一篇专业经济论文,主要是对我国上市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的阐述,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1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1)上市公司集团内部普遍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国有公司改制实施过程中,受计划经济思维方式影响,大部分由原国有公司改制而形成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原国有公司的核心管理部门通过上市公司的改制,成为了上市公司实际上的核心管理机构,他们实际上控制着上市公司,成为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这其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多为国家委派的政府官员,在行使控股权时,往往会利用强大的市场支配力进行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独立董事没有很地的发挥相互制约监督作用在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及监事会主席的人选通常由大股东推荐的人员担任,这样而来的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是否真实可靠,并且大多数的上市公司的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成员,并没有财务、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的运作制度也不是很严密,导致监事会很难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和经营失误。

 

  (3)上市公司与其集团公司存在着法人人格与财产的混同。

 

  在我国,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后未能真正做到“三分开”的原则。大多数上市公司是整体上市,这严重制约了企业发挥效益。上市公司未能独立面对资本市场,随时在人员、财务、资产这三方面依赖或受制于母公司。这样的上市公司就很难保证连续三年盈利的硬性指标,进而不能取得配股资格。

 

  2 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

 

  (1)我国规制关联交易存在法律缺位。

 

  我国规范关联交易的法规长期较为贫乏,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还很不完善。首先,缺乏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系统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其次,缺乏对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交易只是有义务进行披露,监管部门即使发现上市公司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也无适当法律途径予以阻止并纠正。

 

  (2)未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得到具体体现。

 

  在我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中,都没有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问题。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办法》等规范中,从税务和财务会计方面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对关联交易作了原则性规定。

 

  3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

 

  (1)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相当普遍。

 

  公司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的最重要的因素。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流通股,在国有股改革过程中,为了保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股控制地位,通常的做法是保证国有股绝对控股地位,实际流通股的股份比例很小且机构投资者比重过小,使流通股过分分散,使我国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

 

  (2)“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严重。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笔耕文化推荐期刊,普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法人股和国有股股权的不能流通使资本的非社会化,而资本被内部人控制或者为控股股东掌握,就不能形成经营和风险的社会化。由于经营层也可以做出不面向市场化的选择,控股股东可以随意把风险转嫁给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这样,非市场化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就很难保证,使得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演变成了“三位一体”的大股东管理模式,使大股东为其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严重失衡。

 

  (3)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低效。

 

  在股票交易市场上,股东如果对自己已经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或管理业绩有不满意的现状时,则该股东可以采用抛售其所持有的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行为,该行为可以被称作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外部效应。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由股权结构不平衡所引起的。

 

  本文又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编号:523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qitalunwen/523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12e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