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02条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6 10:23
本文关键词:《物权法》第202条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202条内容。此法条出台后,在学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相关研究以及针对各类司法适用问题的相关讨论。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超过后抵押权是否消灭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的实际疑难问题,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此都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裁判,这一法条的争议细节亟待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修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本文围绕《物权法》第202条内容,分为四部分对其司法适用问题进行由浅入深的渐进式探讨:第一部分从目前抵押权(担保物权)的立法现状及学者研究梳理了从域外到国内,各国家地区对抵押权的立法态度及争议讨论;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对时间期限、担保物权权利的相关立法表述以及司法适用规制;第三部分着重阐述分析人民法院在进行《物权法》第202条司法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研究了具有代表性的“主债权行使期限届满,抵押权是否随之消灭”以及抵押权行使期限的相关问题,通过对司法适用现状的总结,得出针对《物权法》第202条亟需细节完善以及出台具体司法解释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担保物权司法适用的思考,从《物权法》立法表述、抵押权司法配套制度、抵押权行使期限约定、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业四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202条立法旨趣和司法适用现状的分析与研究,从四个方面提出对我国抵押权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提供更为多元化的关于抵押权完善方式的思考路径,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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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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