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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1 23:21

  本文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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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官是指以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为首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总称。至今,领导着9亿多农民的村官已有700万人,他们是政府与基层群众联系的纽带,同时还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组织宣传、贯彻落实者,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持者,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和维护者,对农村的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享有的各种物资也不断增加,村官手中的隐形权力越来越大,但其受到的制约却非常薄弱,许多村官不顾法律的制约,大肆敛财,最终走上了贪污受贿的职务犯罪道路。不断猖獗的村官职务犯罪严重危害到基层政权的建设,阻碍了中国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妨碍着农村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新道德风尚的推行。本文以村官涉嫌最多的贪污、挪用、受贿等侵财型职务犯罪为主,分析了该类主体职务犯罪的现状,并从刑事立法、司法适用的角度探讨了如何预防和惩治村官职务犯罪,最后提出了预防和惩治村官职务犯罪的其他治理措施。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村官职务犯罪概述。该部分首先界定了村官、村官职务犯罪的概念,指明了依据村官的职务权力来源不同,村官职务犯罪分为利用管理村自治事务、村集体经济事务时的便利所实施的非法侵占、挪用等的犯罪以及利用协助政府从事特定事务时的便利所实施的贪污、挪用等的犯罪。该部分其次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数据归纳出目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所造成的损害,为了更深入了解该类主体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本部分另外从刑法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特征。 第二部分:刑法规范对村官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和规制。为了预防和惩治日趋猖獗的村官职务犯罪,,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立法体系,但是该立法体系中也有规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立法解释的适用主体不明、刑法对村官贿选行为规制的缺失等等不足之处。因此,在该部分的最后提出了明确立法解释适用主体、完善破坏选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的建议。 第三部分:村官职务犯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本部分主要结合司法实践和有关理论研究,对村官职务犯罪中若干法律适用中的难点、争议焦点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应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立法解释的精神理清这些分歧,准确的认定犯罪的主体范围,辨别清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本部分重点论证了村委会、村党支部等的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七项事务时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村官侵占、挪用行为所侵害的公共财产和集体财产发生混同等情形出现时该如何认定行为性质的问题。 第四部分:防治村官职务犯罪的其他制度措施。为了提高预防和惩治村官职务犯罪的效果,针对村官法律意识淡薄、选任罢免制度、监督制度不完善等的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在该部分提出了如何完善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教育措施、如何健全选举和罢免制度以及如何加强监督和完善管理措施。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4.39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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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旭玲;;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司法认定[J];法学杂志;2012年06期

2 金文胜;柴建桢;;村官职务犯罪现状及法律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2年07期



本文编号:1212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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