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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2 06:36

  本文关键词: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 出处:《安徽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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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采用的是“统收统支”的财政模式,即使经历过几次形式上的变化,但都没有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刚性框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通过一系列“放权让利”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确立了“税利分流”的财政模式。现代企业制度让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了被赋予法人独立财产权的私法主体,“政企分开、政资分离”两种职能的转变给国有企业添加了更多的活力,很多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开始好转,国有企业利润大幅度提高,有些已经跻身世界500强之列。但有关国有企业利润分配问题依然成为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是多少?国有企业利润由谁来收缴?国有企业利润如何使用?《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以上问题作了政策性回答。从2008年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中央企业全面施行。至此,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取得重大突破。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在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变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亦没有改变这一路径依赖。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仅仅停留在财政分配领域,国有资本保障增值功能被强化。国有企业利润分多少、怎么分和分给谁并没有在宪政的框架下完成。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资本收益分配的前提是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全体人民是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国家成立国有企业的真正目的在于为全体人民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从国有产权角度来说,国家所有权的终极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也是全体人民,国有企业利润分多少、怎么分和分给谁应该由全体人民说了算。 尽管全体人民才是国家所有权的终极主体,但国有资本运营不可能通过全体人民来实现,国有企业的经营必须通过委托代理机制来完成。国家和政府受托于全体人民经营和管理国有企业,在国有资本运营委托代理机制中,国家和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资本运营机构都应该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国家所有权。国家作为具有双重法律人格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国有资本运营过程中,具有社会生活管理者和国有资本所有者双重身份。所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全体人民、国家和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国家和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公共财政预算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关系。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既是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在财政领域的集中体现,又反映了国有资本运营过程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关系。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已经开展六年,规范国有资本运营的相关法律己陆续颁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弊端,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用行政手段解决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分配和使用的惯常方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无法适应改革后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法律层级太低,《企业国有资产法》过于强调出资人制度建设却忽略了人大应有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和《公司法》对国有财产的调整有限,构建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显得迫在眉睫。 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与我国相比,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比例较高,国有企业利润大多使用在社会公共福利方面。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以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比例和国有企业利润使用范围饱受诟病,国有资产流失、国企高收入和国企腐败现象再次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话题推向风口浪尖。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确定多少才算合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定位?国有企业利润如何使用才能更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真正目的?这都需要在公共财政体制下沿着民主宪政的路径进行法律制度设计。 国有产权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过程是公共财政框架下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过程。国有资本的全民所有制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应该体现人民民主原则,以全体人民的利益为立法宗旨;国有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国有资本需要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基础,国有企业的持续经营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所以,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除了考虑全体人民的利益,也要适当考虑国有企业自身的利益诉求。 构建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时,首先要明确全新的立法理念,民主宪政思想和公私法方式协调应该植入法律制度设计。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应该遵循人民民主、法治、国有资本维持和统筹兼顾原则。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中,应该对各法律主体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明确全体人民的参与权、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法律地位、重新定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出资权、适度限制财政部门的职权,听取国有企业的合理诉求。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功能分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分类立法。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法律制度必须依赖于代议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去实现,同时,需要构建严格的经济法责任,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益诉讼制度。 实际上,无论国有企业怎么改革,无论国有资本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不会改变,国家所有权的终极主体和国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永远是全体人民,区别只是在于在不同的时期,国有资本以什么样的手段去实现公有制的本来目的。因此,只要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沿着民主宪政的路径,以务权制衡为原则,遵循法定程序去分配,就一定能实现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最终目标。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2;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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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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