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形式法治
本文关键词: 规范指引 义务 法治 形式法治 实质法治 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0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法治表达了法律自身的理想状态。在该状态下,法律能够成功指引接受其统治之人的行动,而合理的法治观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应当确保法律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实现这种状态则必须调和法律所施加的义务性要求中,公共性与第二人称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形式法治中所包含的法治原则,只限制了法律形式和渊源,而不限制法律实质内容。这导致它并不能成功调和这一张力,因此它是一种失败的法治观。合理的法治观念必然是一种同时限制法律形式和实质的实质法治观。
[Abstract]:The rule of law expresses the ideal state of the law itself. In this state, the law can successfully guide the actions of the people who accept the rule of law, and a reasonable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contains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The realization of this ideal state of law should be ensured,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is state must reconcile the inherent tension between publicity and the second person's symmetry, and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contained in the formal rule of law. It limits only the form and source of law, but not the substance of law, which leads to its failure to reconcile this tension. Therefore, it is a failure of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the reasonabl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is bound to limit both the form of law and the essence of the substantive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师资博士后,法学博士。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陈景辉、范立波教授,蓟门法哲学研习会孟媛媛、陈竞之,广东财经大学黄伟文博士,以及南京师范大学杨建博士,在本文写作中给予的批评和建议,当然本文责任完全由作者承担。1参见[美]塔玛纳哈:《论法治》,李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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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5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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