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的宗教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2018-02-07 17:34
本文关键词: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法制 宗教法制建设 出处:《河北师范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 本文试图以分析宗教法制发展的历史动因为契机,对新中国的宗教法制建设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探询,在厘清其脉络、依据、必要性、成就、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总体(包括宗教立法、宗教执法、宗教司法、宗教普法等)设想,并对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为我国的宗教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本文首先系统阐述了当代中国加强宗教法律建设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其次,通过揭示宗教法制的历史发展动因,为当代中国宗教法制建设提供方法论佐证;三是概述中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总结取得的成就、有益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再次,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对当代中国宗教法制建设提出自己的设想,并对一些理论问题作了一些有益探索。 论文的基本框架结构共八个部分组成。 引言,论及了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概念的厘定。 第一章,论证了宗教法制建设的依据、必要性。从依据上分析,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宗教法制建设的基础理论依据,我们党的宗教理论是宗教法制建设的直接理论依据。从必要性上分析,我国加强宗教法制建设是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构建法治社会的需要;是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第二章,分析了宗教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动因。宗教法制从产生到发展是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宗教等各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推动宗教宗教法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国家的产生是推动宗教法制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因,宗教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主动改革,适应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又促进了宗教法制的发展。 第三章,梳理和总结了新中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新中国宗教法制建设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探索时期,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基本确立和曲折发展时期,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完全确立和全面发展的历史时期。在不断探索过程中,中国的宗教法制逐渐完善,实现了由完全依靠宗教政策管理宗教事务到以宗教政策为主、宗教法规为辅管理宗教事务,再到以宗教法规为主,以宗教政策为指导的历史转变。 第四章,概述和分析了宗教法制建设的成就、基本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宗教法制建设的成就:宗教立法体系基本确立,宗教执法稳步推进,宗教普法有效展开。宗教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经济上大力发展生产力,是处理好宗教问题的重要基础;政治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宗教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目的上,积极引导宗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不断完善宗教法制建设的关键;管理方法上,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探索路径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倡导积极稳妥的探索精神。宗教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立法上,宗教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技术不够成熟,法律层次较低;执法上,执法主体力量薄弱,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和有效规范;普法上,整体法治环境和法治意识薄弱,在宗教普法的内涵、对象、形式等方面存在着误区和不足。 第五章,完善宗教法制体系的构想。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宗旨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目的;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独立自主办教、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宗教立法体系。通过不断制定和完善宗教法规;加强宗教执法和宗教司法保障,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继续加大普法的力度,提高广大干部、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步形成法律齐备、严谨统一、执法有据、公正严明、守法自觉、主动护法的宗教法制体系。 第六章,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理论思考。政治层面上,如何加强党对宗教法制建设的领导,处理好宗教方面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以及宗教信仰与无神论的关系。法制层面上,如何坚持以政策引导与依法管理相结合,处理好党的宗教政策同国家法律的关系;在宗教立法中如何处理好宗教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民族政策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关系;在执法上如何处理好宗教执法上的协调共管关系。宗教层面上,如何处理好爱教与爱国守法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绝对”与“相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以及如何发挥教义、戒律中与社会公德相适应的积极因素,处理好宗教内部规范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继续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余论,掌握宗教的发展趋势,借鉴历史上依法管理宗教的经验是必不可少的。如何掌握宗教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了解我国历史上宗教浓重的人文主义传统,宗教间及政教之间和平共处,以及政权高于教权的历史特点,如何借鉴原苏联坚持政教分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科学无神论教育的经验教训等,对我国当代的宗教法制建设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挖掘与整理。 结束语,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全面贯彻党制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办教”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创造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条件,完善宗教领域的法律法规,保障宗教界和宗教徒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逐步实现宗教事务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宽松、有序的法制环境。从宗教界来讲,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时代的要求,积极调整自己,与社会主义社会更好地相适应。遵守国家法律,依法从事宗教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宗教和睦、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国家发展继续发挥有益作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长期相伴随,宗教只有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才能更好地生存和长期发展。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人们素质的提高,宗教也会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远离人类舞台,走向自己消亡的历史终点。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19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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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9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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