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本文关键词: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第十一期法学沙龙会议纪要
主题: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时间:11月5日周日晚七点
地点:法学院五楼多媒体教室
主题发言人:严凌飞 (06级法理专业硕士生)、闫信良(06级法理专业硕士生)、李 舒 (0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点评嘉宾:何士青教授
主持人:马 勤 (06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生)
记录人:姜成光 (06级法律硕士生)
参与人:彭丽君、袁孟秋、赵晨辉、郭萍、刘增强、李杰、吴福君、胡飞、 邵明志、陈照红、张慧、韩莹等40多位同学
主持人:大家晚上好!很高兴大家能来参加今天得法学沙龙活动。法学沙龙是研究生会历年都会举办的传统活动,缘法网上也有相应的板块,目的就是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学术观点、探讨学术思想的平台。我们每期都会有一个讨论主题,主题由大家提供,提供主题的同学就是我们本期的主题发言人。这一期的主题由严凌飞、闫信良、李舒等同学提供,现在请他们做主题发言。
严凌飞:本期的主题是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下面我很愿意就这个问题和大家探讨。促使我作这方面思考的材料来源是,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民向外界发布了五条戒律。顾名思义,舆论监督从最简洁的角度理解就是公众通过舆论的意见形式表达对社会的看法,既包括非新闻媒介的监督,也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 简言之,舆论就是公众的意见。“监督”在《辞海》中的解释为监察督促,即监督包含着两点含义,一为监察,二为督促。舆论监督作为一个社会术语,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过程。随着报纸的诞生和新闻舆论的广泛影响,如今,舆论监督发展为以报纸,广播,电视等多元化媒体进行广泛监督了。
舆论监督是有其法律基础。民众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评论和作出批评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监督政府的权利,当然也应当享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只有坚强民众的监督,才能够有效的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宪法》三十五条和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这三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了舆论监督权的法理基础。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角度理解,舆论监督是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必然要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制度要求: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允许电视直播或转播。该项规定成为舆论监督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基础。
但是一些传媒报道司法审判时,常以裁判者的身份自居,而非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独立的新闻报道者。具体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采访和报道范围不明,审判过程中采访法官和人民陪审员。 2、提前披露某些涉案信息,以致影响审判结果。3、在报道案件时,不讲求平衡原则,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 的机会。4、为追求轰动效应,背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原则,报道不符合事实的本来面貌,甚至不惜捏造事实。 5、在法院的终审判决之前,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或者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评论,甚至提前给涉案人定罪。 6、对司法机关的决定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 我认为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首先应明确并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维护法律权威原则2、客观真实性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与程序共进原则。同时媒体与司法部门应该通过双方建立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操作性制度,从而使得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有章可循。1、明确采访范围和监督范围。2、限定监督方式3、促进司法报道的专业化。 3、促进司法报道的专业化4、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5、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以上是我对此问题的几点认识,其中肯定有许多不足之处,请大家共同探讨共同学习。
彭丽君:舆论监督不可能司法独立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可以推动司法透明化何公正化,我们不能将司法的公正完全寄托于舆论监督,而需要从内部寻找解决途径。作为媒体的舆论监督只要他们获取的信息合法,那他们的报道就应该是正确的,民众也会有自己的认识。
马勤:什么是正确?媒体报道的先入为主实际上已经影响了民众对正确的认识。审判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我们不能对媒体寄于太高的期望。
袁孟秋:我们应该清楚媒体监督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不应该受到限制。媒体报道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但不一定会影响公正。
闫信良:在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中,存在的代表着不同价值要求的三方当事人:法院,媒体,公众。三者的要求各有不同的指向,法院要求司法独立;媒体要求言论自由(或称媒体自由);而公众则要求知情权。二者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这三种要求之间的关系问题。
司法独立,作为舆论监督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应该互相依存和促进的。我们实际看到的关于二者关系的紧张与冲突,其根本原因应该是,要么规制二者和二者关系的规则本身制定得有问题,要么是行为没有按照规则来。基于媒体报道中存在的现状,规范媒体报道,以更好维护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至于规范标准,有待大家讨论。
基于这种理由:对于司法而言,司法独立是所有可能保障司法公正方式之中最好的一种。我认为司法独立在法治社会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终极的司法准则,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凡是有利于司法独立的,都是我们应该赞同和追求的;凡是不利于司法独立的,都是我们应该反对和抛弃的。
由此,司法独立在客观上就提出了这么两个要求,第一、对司法机关外部的任何单位个人或利益集团而言,它们都不能以各种可能的方式破坏司法独立,干扰司法。第二、对于司法机关本身来说,它们必须将司法独立做为自己的以一惯之的目标加以维护,依法司法,忠实于法律,而不能自视为某些集团、部门或权力的代言人(工具)并因此放弃司法独立对它们的要求。
最后,我不认为关于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规则应该由最高院来制定。由被监督者来制定监督规则,那样的监督只能是形式。基于此,我反对最高院最近出台的有关新闻报道禁令。但理由是因为程序,而不是具体规定的内容本身。事实上,我个人认为其中有些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以这种方式作出规定,哪怕规定本身再重要,也可以被理解为是权力对权利的一次粗暴凌辱。
李 舒:司法独立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舆论监督也不过是言论自由的客观效果。两者关系的实质在于司法公正与言论自由的关系,同时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为了社会的公正。司法独立的核心问题是法院、法官和审判的独立。舆论监督包括对所有国家公权力的不良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为了防止司法权的异化,除了权力内在结构的分工制约外,最主要的就是舆论的监督。
司法与社会舆论的逻辑有明显的差异:司法重理性的运用,新闻重情感的诉求;司法强调审慎的决策,新闻倾向快捷的报道。因此,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二者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根据现代宪政理论,这两者天然对立,我们所需要的是要它们在法律框架内共处与互动,并不需要他们融洽。我们需要的是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机关对两者的权力(利)进行界分。而不是一方压倒另一方。 作为对近来事件的反应,九月最高院的规定却再次让人失望。其行为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中并不能得到支持。因此,我认为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让他们都有自己真正属于自己的平台——民主的宪政国家。只有成熟的理性的民主制度下,才能将二者协调起来,为我们共同的目标——社会公正服务。
邵明志:舆论的观点并不代表我们的观点反映我们的意志,舆论监督司法那又谁来监督媒体舆论呢?
胡飞:美国可以称得上司法最公正的国家,也是公认的舆论最自由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做到的?
陈照红:我觉得我们混淆了两概念,司法独立不代表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未必司法就应一定很独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一个动态的平衡关系,二者的平衡需要一个合理的环境。
李舒:我赞成上位同学的观点。二者是一个动态平衡关系,这需要一个相当成熟的民主环境来推动。
袁孟秋:我们还必须注意,两国的法律文化的差异也是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
主持人:很多同学对这个问题都有自己的观点,大家争议很大,讨论也很热烈。但由于时间的关系,自由发言只能到此了。下面请何老师点评。
何老师:古人云:三人行必有我师。很高兴有这个机会能和大家一起学习,大家对今天的讨论都做了很重的准备,观点也是异彩纷呈的。下面我谈一下我的认识,关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有三派:[1]激进派,认为是对立关系。[2]保守派,认为舆论和司法都应受到一定规则得制约。[3]平衡派,也就是刚才我们同学提到的动态平衡关系。我认为这种动态的平衡关系应当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价值取向是一致的,目标都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通常包括五方面:实质独立、身份独立、集体独立、内部独立、和独立于舆论监督。这需要整个制度的协调配合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证司法公正。
主持人:谢谢何老师的精彩点评,谢谢大家的参与!大家对法学沙龙有什么期望和建议可以向我们提出,让我们一起努力把法学沙龙办成我们喜爱的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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