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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廷尉考论

发布时间:2020-04-01 04:36
【摘要】:秦汉国家的统治,或是以法为治、以吏为师,或是黄老因循,或是内法外儒,律令在国家政治的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系方面,都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廷尉是秦汉时期的最高司法官员,是春秋以来司法刑官专职化趋势在秦汉时期的定型形态。对这一职官的起源、职掌、选任、机构属员等问题做一系统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深化对秦汉帝国的国家司法权力体系及其运行逻辑的认识和理解。廷尉作为秦汉帝国最高司法长官,其职权包括制定、修改法律条文,审理诏狱,审理地方郡国报请的上诉疑难案件,廷尉审理的“诏狱”,其犯罪主体包括与诸侯王及其亲属、公卿大臣、地方郡守、军事将领以及与皇帝相涉的相关人员,而廷尉审理的奏谳疑狱逐渐呈“判例化”趋势。秦汉时期的廷尉审判的运作程序遵循“下僚起案,上官裁决”的原则,汉代的审判制度可以称之为“狱吏主导型”或“小吏主导型”的审判。在廷尉的属吏中,廷尉正与廷尉平最为重要,他们的设置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是汉廷对最高司法机构不断完善的体现。廷尉正本属于中央廷尉的属官,但在汉代之后的发展中,逐渐成为王国一级的司法官员,是汉朝中央加强对王国控制在司法方面的表现。廷尉平的设置,体现了汉代法律政策从“严酷刑法”向“尚德缓刑”转变。职官与政治的关系,可进行深入的解读。廷尉作为九卿之一,除了专职的司法职责外,也对朝政大事发表议论,影响决策。有时候伴随着廷尉权势的增长,对国家政局也能产生重大影响。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K2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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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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