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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3-22 16:12

  本文关键词: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但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和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选用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为题并进行研究,主要采取了调查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三种方法进行研究论述。本文第一章主要是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论述。第二章对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进行了科学的界定,提出评估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科学合理、民主参与、实效性的评估原则。在选择评估对象时,基于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的现实情况,只有规章才被列入立法后评估的对象,但从长远角度来看,笔者认为更应该关注其他的对象,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当中的其他行政规范文件。第三章是对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的论述,笔者认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主体采用委托评估较妥。第四章是对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标准的论述,笔者认为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实效性、立法技术性等标准是构建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第五章是对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法的论述,在本章,笔者花大笔墨在评估方法体系构建之上,笔者认为评估应该采用主观原则和客观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标准等的不同,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第六章是对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程序的论述,通过对国内外的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分析与论述,逐步完善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程序。笔者认为,应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来加以分析。第七章是对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结果的运用的论述,评估结果的运用是在评估结论被充分肯定之后,在评估报告当中所提出的关于完善地方行政立法、执法的建议能够得到转化,本文所讨论的评估结果的运用主要是用于对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修改、废止、重立、配套制度的完善等。本文力争探索出一个规范而又系统化的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这也是实践对理论研究提出的要求,希望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所裨益。
【关键词】:地方行政 立法后评估 政府规章 评估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英文摘要5-11
  • 第1章 绪论11-18
  • 1.1 论文的选题背景11-12
  • 1.2 论文的研究意义12-13
  • 1.3 国外的研究现状分析13-15
  • 1.4 我国的研究现状分析15-16
  • 1.5 论文的研究方法16-18
  • 第2章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概述18-25
  • 2.1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科学界定18-20
  • 2.1.1 行政立法18
  • 2.1.2 地方行政立法18-19
  • 2.1.3 立法后评估19-20
  • 2.1.4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20
  • 2.2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原则20-22
  • 2.2.1 客观真实原则21
  • 2.2.2 科学合理原则21-22
  • 2.2.3 民主参与原则22
  • 2.2.4 实效性原则22
  • 2.3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对象22-25
  • 第3章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主体25-34
  • 3.1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概况25-26
  • 3.2《公开规定》的评估主体26
  • 3.3 国外立法后评估主体简介26-32
  • 3.3.1 德国26-27
  • 3.3.2 美国27-29
  • 3.3.3 英国29-31
  • 3.3.4 日本31-32
  • 3.4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制度构想32-34
  • 第4章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34-46
  • 4.1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标准概述34-35
  • 4.2《公开规定》的评估标准35-36
  • 4.3 国外立法后评估标准分析36-38
  • 4.3.1 德国36
  • 4.3.2 美国36-37
  • 4.3.3 日本37
  • 4.3.4 韩国37-38
  • 4.4 重构评估标准体系的内容38-46
  • 4.4.1 合法性标准39-40
  • 4.4.2 合理性标准40-41
  • 4.4.3 协调性标准41-42
  • 4.4.4 实效性标准42-43
  • 4.4.5 立法技术性标准43-46
  • 第5章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方法46-58
  • 5.1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法概述46-47
  • 5.2 《公开规定》的评估方法47-48
  • 5.3 国外立法后评估方法简介48-50
  • 5.3.1 德国48-49
  • 5.3.2 美国49
  • 5.3.3 英国49-50
  • 5.3.4 日本50
  • 5.4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方法体系的构建50-58
  • 5.4.1 主观类方法51-54
  • 5.4.2 客观类方法54-56
  • 5.4.3 其他方法56-58
  • 第6章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程序58-70
  • 6.1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程序概述58-60
  • 6.2 《公开规定》的评估程序60-62
  • 6.2.1 准备阶段61
  • 6.2.2 调研阶段61-62
  • 6.2.3 分析撰写报告阶段62
  • 6.2.4 咨询验收阶段62
  • 6.3 国外立法后评估程序简介62-64
  • 6.3.1 德国62-63
  • 6.3.2 美国63
  • 6.3.3 英国63-64
  • 6.3.4 日本64
  • 6.4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完善64-70
  • 6.4.1 一般程序64-69
  • 6.4.2 简易程序69-70
  • 第7章 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结果的运用70-78
  • 7.1 评估结果的效力界定70-71
  • 7.2 《公开规定》评估结果的运用71-72
  • 7.3 评估结果的运用72-78
  • 7.3.1 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72-73
  • 7.3.2 地方政府规章的修改73-74
  • 7.3.3 地方政府规章的废止74-75
  • 7.3.4 地方政府规章的新立75-76
  • 7.3.5 地方政府规章的配套制度完善76-78
  • 结语78-79
  • 参考文献79-82
  • 致谢82-83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与的研究8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陈建平;;行政立法后评估的标准[J];行政与法;2008年09期


  本文关键词: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6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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