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价值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0-08-31 16:57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确立了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不断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经过近三年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并于2018年2月8日施行,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尽管各地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进度不平衡,但毫无疑问,该制度通过多年的实践及有效推进,直至上升到立法层面,具有重要的宣示价值和引领作用,取得了显著的司法效益、行政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不断健全并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本文将分六个部分展开:第一个部分,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含义及背景,有利于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内在具体含义,并探索在我国基本国情下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第二个部分,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律依据,通过该部分的阐述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在立法层面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及可依据性。第三个部分,简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践价值,着重从司法价值、行政价值、社会价值、制度价值方面探索该制度的利益。第四个部分,主要探讨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现实困境,从立法层面至实践层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五个部分,分析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面临现实困境的原因,一是从司法改革、地方保护主义及司法权威性方面探讨,二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法治文化建设方面探讨,以期得出问题症结,对有效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出有益探索。第六个部分,关于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要从立法赋予法官司法建议权,完善法官评价机制及监督机制着手,并从实体方面科学界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内容,建立协调处理机制。
【学位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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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年份】: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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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0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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