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性解决的民主协商路径
发布时间:2021-09-23 01:35
政府事权划分法定化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事权划分形式法定存在局限性,法律只能对事权划分进行大致规定,各层级政府与其职权范围不可能形成一一映射式的对应关系,政府间事权归属模糊在所难免。规范性文件将政府间事权争议交由上级机关裁定的规定,与事权法治化的要求并不十分契合。上下级政府就归属模糊事权展开民主协商,是转型期政府加快理性成长、促使事权明晰的一种认知活动。这种共识达成辅以必要的制度安排与程序配套,能够克服由上级政府单方决定划分模糊事权归属的认知局限,促使上下层级政府在相互制约和监督中就事权恰当归属达成妥协,进而增强双方履行各自事权职责的预期与责任意识。政府间归属模糊事权民主协商,与事权法定并行不悖,是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内在要求。
【文章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性的存续
(一)政府间事权划分背景
(二)有关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文本梳理
(三)事权划分背后法权架构
(四)事权划分现实图景
二、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性的处置———民主协商的正当性
(一)划分模糊事权民主协商的必要性
(二)民主协商本质属性:事权划分实质法治化体现
三、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性的处置———民主协商机制
(一)归属模糊事权民主协商原则
1. 适应性,即政府间就归属模糊事权进行民主协商,需适应公共事务兼容个体价值的一面,适应现代社会治理需要。
2. 对称性,即政府间归属模糊事权的民主协商,应考量央地间或地方上下级政府间事权划分或分配的大致对称。
3. 财税法权统一性或事权、财权与税权联动性,即政府间就归属模糊事权进行民主协商,应将事权及划分置于财税法权体系中,考量事权与财权、税权之间的联动效应。
(二)归属模糊事权民主协商要件设置
四、归属模糊事权民主协商不能的司法裁决
五、结语
本文编号:3404764
【文章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2(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性的存续
(一)政府间事权划分背景
(二)有关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文本梳理
(三)事权划分背后法权架构
(四)事权划分现实图景
二、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性的处置———民主协商的正当性
(一)划分模糊事权民主协商的必要性
(二)民主协商本质属性:事权划分实质法治化体现
三、政府间事权划分模糊性的处置———民主协商机制
(一)归属模糊事权民主协商原则
1. 适应性,即政府间就归属模糊事权进行民主协商,需适应公共事务兼容个体价值的一面,适应现代社会治理需要。
2. 对称性,即政府间归属模糊事权的民主协商,应考量央地间或地方上下级政府间事权划分或分配的大致对称。
3. 财税法权统一性或事权、财权与税权联动性,即政府间就归属模糊事权进行民主协商,应将事权及划分置于财税法权体系中,考量事权与财权、税权之间的联动效应。
(二)归属模糊事权民主协商要件设置
四、归属模糊事权民主协商不能的司法裁决
五、结语
本文编号:340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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