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院庭长权力清单的性质定位
发布时间:2021-12-31 17:15
院庭长权力清单历经了从地方自发试点探索到最高法院欲统筹推进的历程,但其目前仍处于法院内部自我探索的初步阶段。在实践中,其被视为司法改革背景下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和规范审判职责的司法改革机制。而从理论的视角来看,其应定位为一种"司法自制",但这种"自制"并非传统"他制"的替代,而是补充。院庭长权力清单这项机制要实现更大的效用,既需要将院长和庭长的权力清单单独分列,由不同的主体来建构,也需要将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制定的其他文件作为主要渊源对院长和庭长的权力内容进行全面梳理,还需要实现院庭长权力清单建构的公开化。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2020,(02)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院庭长权力清单的发展脉络
(一)院庭长权力清单的地方试点探索
(二)地方试点成果被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改革典型案例发布
(三)最高法院发布文件欲统筹推进院庭长权力清单制度
二、院庭长权力清单的实践效用及其理论意义
(一)院庭长权力清单的实践效用
(二)院庭长权力清单的理论意义
1. 院庭长权力清单:司法制度理论面临的“新事物”
2. 院庭长权力清单的理论研究现状
三、司法自制:院庭长权力清单的法治定位
(一)院庭长权力的法规范定位
(二)院庭长权力清单与行政权力清单、检察权力清单的异同
1. 院庭长权力清单与行政权力清单的异同点
2. 院庭长权力清单与检察权力清单的异同点
(三)院庭长权力清单是司法机关的一种自我规制
1. 院庭长权力清单应定位为一种“司法自制”
2. 院庭长权力清单只是规范院庭长权力行使的一种补充机制
四、院庭长权力清单的法治化建构
(一)院长和庭长权力清单应当分列
1. 清单分列的理由
2. 院长和庭长的权力清单应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建构
(二)院庭长权力事项法治化:厘清院庭长权力的规范内容
1. 一般性的法规范规定,或者说概括性的法规范规定
2. 特别的法规范规定,或者说具体的法规范规定
(1)民事诉讼板块
(2)刑事诉讼板块
(3)行政诉讼板块
(4)其他板块
3.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之外的规范规定
(三)院长和庭长权力清单的公开化
1. 公开与自制理论并不冲突
2. 向社会公开院庭长权力清单指导文件和规范文本是真正实现院庭长权力清单文本实效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院院庭长权力角色冲突及解决[J]. 陈丹,娄必县.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2]行政自制与中国行政法治发展[J]. 崔卓兰,于立深. 法学研究. 2010(01)
[3]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J]. 王利明,常鹏翱. 法学. 2008(12)
[4]论行政权的自我控制[J]. 关保英.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01)
[5]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 季卫东. 中国社会科学. 1993(01)
本文编号:3560655
【文章来源】:法治社会. 2020,(02)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院庭长权力清单的发展脉络
(一)院庭长权力清单的地方试点探索
(二)地方试点成果被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改革典型案例发布
(三)最高法院发布文件欲统筹推进院庭长权力清单制度
二、院庭长权力清单的实践效用及其理论意义
(一)院庭长权力清单的实践效用
(二)院庭长权力清单的理论意义
1. 院庭长权力清单:司法制度理论面临的“新事物”
2. 院庭长权力清单的理论研究现状
三、司法自制:院庭长权力清单的法治定位
(一)院庭长权力的法规范定位
(二)院庭长权力清单与行政权力清单、检察权力清单的异同
1. 院庭长权力清单与行政权力清单的异同点
2. 院庭长权力清单与检察权力清单的异同点
(三)院庭长权力清单是司法机关的一种自我规制
1. 院庭长权力清单应定位为一种“司法自制”
2. 院庭长权力清单只是规范院庭长权力行使的一种补充机制
四、院庭长权力清单的法治化建构
(一)院长和庭长权力清单应当分列
1. 清单分列的理由
2. 院长和庭长的权力清单应分别由不同的主体来建构
(二)院庭长权力事项法治化:厘清院庭长权力的规范内容
1. 一般性的法规范规定,或者说概括性的法规范规定
2. 特别的法规范规定,或者说具体的法规范规定
(1)民事诉讼板块
(2)刑事诉讼板块
(3)行政诉讼板块
(4)其他板块
3.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之外的规范规定
(三)院长和庭长权力清单的公开化
1. 公开与自制理论并不冲突
2. 向社会公开院庭长权力清单指导文件和规范文本是真正实现院庭长权力清单文本实效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院院庭长权力角色冲突及解决[J]. 陈丹,娄必县.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2]行政自制与中国行政法治发展[J]. 崔卓兰,于立深. 法学研究. 2010(01)
[3]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J]. 王利明,常鹏翱. 法学. 2008(12)
[4]论行政权的自我控制[J]. 关保英.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01)
[5]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 季卫东. 中国社会科学. 1993(01)
本文编号:356065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minzhuminquanlunwen/3560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