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优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09 03:48
近年来,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积极、有效、有序参与司法审判,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其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功能,但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人民陪审员“选而不任”“任而不陪”“陪而不审”等各种影响公众参与司法效果,背离制度设计初衷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并施行,对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进行了一些针对性的改革,部分弊端得到了一些法律上的保障和实质上的解决,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行一年多的实践来看,公众司法参与一些根深蒂固的难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针对如何优化深圳市基层法院陪审员司法参与问题,本文通过文献分析、问卷调查、访谈、归纳总结等方法,以公众参与学说为基本理论框架,从公众司法参与的主体、内容、环境三个重要维度,对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的现状、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进行原因分析。同时,在结合国情、市情和法院实际的情况下,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陪审经验,不断提升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独立性,通过普法强化公众法治意识和崇法理念,完善参与的保障机制,激发公众的参与动力,确保公民参与审判的实质性参与,实现多方共赢,进一步彰显...
【文章来源】:兰州大学甘肃省211工程院校985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合议发表意见问卷调查结果统计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优化研究22其次,保障措施不健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由于本职工作与参审的冲突,人民陪审员难以顾及“工审”两头,同时多数陪审员反映其所在单位对陪审工作的认识偏差和支持力度不够也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通常以“太忙无暇参与审判”为由拒绝参审。在实践中,少数人民陪审员参审议案,其所在单位都以年休假的形式批准人民陪审员脱岗参审,这就较大地挫伤了人民陪审员参审议案的积极性。在参审补助上,在本就不高的陪审补助上各基层法院参差不一,引起少数人民陪审员对照攀比,导致陪审意愿不强,参审不积极。同时,人民陪审员参审议案同法官同职同权同责,但其个人信息安全、人身安全都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少数法院陪审员还出现遭受当事人跟踪、谩骂、恐吓等现象。最后,司法审判压力巨大。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市法院案多人少压力持续增大。从图2深圳市基层法院的收结案情况来看,2014—2019年收案从180534件上升到520039件,增幅为288%,结案从172440件上升到444833件,增幅为258%。收、结案均呈现直线上升。而基层法院政法编制和法官员额相对固定,司法资源投入不足与司法需求持续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图2:近年深圳市基层法院收结案情况各基层法院迫于案多人少压力,一定程度上把人民陪审员作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人力对待,为了保证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及开庭时间的确定,更偏向于那些有稳定、充裕时间参审的人民陪审员,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现实压力,“随机抽缺逐渐流于形式。总而言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本应是一个参与主体、参与相关人、社会大众“三赢”的有利模式,而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其价值功能的初衷还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优化研究28增长的同时,法官员额编制并没有对应增加,个别基层法院办案法官数量甚至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减少,司法辅助人员也捉襟见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癣管、用、考都权限都在法院,由于审判力量的缺乏,人民陪审员被广泛吸收进入合议庭以弥补合议庭法官人手紧缺等困境,同时还担任送达、校录等司法辅助工作,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异化,完全有悖于公众参与这一初衷。从图3我们可以看出,近5年深圳市基层法院法官数量并没有出现大幅的增长,在巨大的案件压力下,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缺乏更为凸显。图3近年深圳市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数量3.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的便捷性不足人民陪审员工作参审程序、完成工作繁琐是影响陪审员积极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从程序上来说,要电话确认参审时间,到法院提前阅卷,召开庭前会议等等,多次往返法院,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在实际感受到陪审工作过程的麻烦与不便之后,其陪审的积极性则不断减弱,最终对法院的陪审邀请能推则推、能躲就躲。另外的部分人民陪审员大因为自身工作和时间的不确定性,经常会因工作计划的变动导致在合议庭确定上存在较大的反复性。实际参审中,在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人民陪审员也会因为个人事务导致不能如期到庭参加庭审,导致法院审判工作异常被动4.保障机制缺失良好的保障机制是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无“后顾之忧”的重要基矗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
本文编号:3616316
【文章来源】:兰州大学甘肃省211工程院校985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合议发表意见问卷调查结果统计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优化研究22其次,保障措施不健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由于本职工作与参审的冲突,人民陪审员难以顾及“工审”两头,同时多数陪审员反映其所在单位对陪审工作的认识偏差和支持力度不够也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通常以“太忙无暇参与审判”为由拒绝参审。在实践中,少数人民陪审员参审议案,其所在单位都以年休假的形式批准人民陪审员脱岗参审,这就较大地挫伤了人民陪审员参审议案的积极性。在参审补助上,在本就不高的陪审补助上各基层法院参差不一,引起少数人民陪审员对照攀比,导致陪审意愿不强,参审不积极。同时,人民陪审员参审议案同法官同职同权同责,但其个人信息安全、人身安全都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少数法院陪审员还出现遭受当事人跟踪、谩骂、恐吓等现象。最后,司法审判压力巨大。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市法院案多人少压力持续增大。从图2深圳市基层法院的收结案情况来看,2014—2019年收案从180534件上升到520039件,增幅为288%,结案从172440件上升到444833件,增幅为258%。收、结案均呈现直线上升。而基层法院政法编制和法官员额相对固定,司法资源投入不足与司法需求持续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图2:近年深圳市基层法院收结案情况各基层法院迫于案多人少压力,一定程度上把人民陪审员作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人力对待,为了保证案件审理中合议庭及开庭时间的确定,更偏向于那些有稳定、充裕时间参审的人民陪审员,缓解“案多人少”带来的现实压力,“随机抽缺逐渐流于形式。总而言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本应是一个参与主体、参与相关人、社会大众“三赢”的有利模式,而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其价值功能的初衷还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深圳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优化研究28增长的同时,法官员额编制并没有对应增加,个别基层法院办案法官数量甚至出现了一定数量的减少,司法辅助人员也捉襟见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癣管、用、考都权限都在法院,由于审判力量的缺乏,人民陪审员被广泛吸收进入合议庭以弥补合议庭法官人手紧缺等困境,同时还担任送达、校录等司法辅助工作,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异化,完全有悖于公众参与这一初衷。从图3我们可以看出,近5年深圳市基层法院法官数量并没有出现大幅的增长,在巨大的案件压力下,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缺乏更为凸显。图3近年深圳市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数量3.人民陪审员司法参与的便捷性不足人民陪审员工作参审程序、完成工作繁琐是影响陪审员积极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从程序上来说,要电话确认参审时间,到法院提前阅卷,召开庭前会议等等,多次往返法院,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在实际感受到陪审工作过程的麻烦与不便之后,其陪审的积极性则不断减弱,最终对法院的陪审邀请能推则推、能躲就躲。另外的部分人民陪审员大因为自身工作和时间的不确定性,经常会因工作计划的变动导致在合议庭确定上存在较大的反复性。实际参审中,在开庭时间、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人民陪审员也会因为个人事务导致不能如期到庭参加庭审,导致法院审判工作异常被动4.保障机制缺失良好的保障机制是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无“后顾之忧”的重要基矗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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