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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少数民族社区习惯法中的环境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制度研究——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为例

发布时间:2022-10-03 20:23
  重庆市少数民族社区习惯法中的环境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制度在目标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在实施载体上具有可衔接性,在运作范围、可操作性上具有互补性。但两者在融合中存在运作方式差异、认知偏差、发挥领域有限等问题。为促进两者融合,可发挥村规民约作用、转变环保工作理念、拓展参与领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提出
2 少数民族社区习惯法中的环境观的表现形式
    2.1 一般表现形式
    2.2 特殊表现形式
3 重庆市少数民族社区习惯法中的环境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契合度分析
    3.1 共性与差异
        3.1.1 目标理念。
        3.1.2 具体运作。
    3.2 少数民族社区环境习惯法的实施情况
    3.3 重庆市少数民族社区习惯法中的环境观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参与领域
        3.3.1 环境观具体内容规定。
        3.3.2 纠纷解决方式。
4 重庆市少数民族社区习惯法中的环境观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融合路径
    4.1 发挥少数民族社区村规民约的作用
    4.2 转变环保工作理念
    4.3 拓展少数民族社区习惯法中的环境观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参与领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少数民族环境保护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及特征——以苗族为例[J]. 马琼.  贵州民族研究. 2018(07)
[2]论西南少数民族的生态法治观价值[J]. 刘雁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6(02)



本文编号:368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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