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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从制度到机制:合目的性、范围及主体

发布时间:2022-10-19 16:35
  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诸项重要内容中,合宪性审查工作要实现从制度到机制实质性推进的意向明显,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更名为标志。其核心要义集中在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领域,意味着合宪性审查从制度到机制的实质性推进。新时代新格局背景下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要避免陷入以往"有制度、无机制"的误区。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以合宪性审查的"合目的性"作为观念基础,充分展现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以保持法律规则体系的内在协调。以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审查范围,凡是能够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并对当事人的权利配置产生影响的规则,都应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视野。形成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一体化程序规则,以使每一主体的相关工作职能有效衔接。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合目的性”
    (一)形式意义——宪法统领下法律规则的统一
    (二)实质意义——强化宪法共识基础上的规则意识
二、合宪性审查的范围是全部可作为依据的规则
    (一)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何以可能
    (二)避免对司法解释的过度适用
    (二)对法律草案的预防性介入
三、各职能主体保持顺畅的工作流程
    (一)采用广义的提请主体范围
    (二)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与工作程序的有效衔接
    (三)宪法解释程序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体系化[J]. 胡锦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2]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政策论思考[J]. 林来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3]我国应该建立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J]. 焦洪昌,俞伟.  长白学刊. 2018(01)
[4]论公诉权运行的机械性逻辑[J]. 孙皓.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7(05)
[5]现代国家建构视域中的宪法实施[J]. 魏健馨.  河北法学. 2017(05)



本文编号:369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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