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法治”深度合作研究
发布时间:2025-02-08 17:08
在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下,长三角区域内各司法系统与企业联手,建立自助终端诉讼服务智能体系、智能分案系统与智能文书生成系统等,有效缓解司法系统"案多人少"、办案周期长、适法不统一等法治建设难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但现阶段,人工智能的法治推动作用还十分有限,因此,审慎观察和分析人工智能语境下区域法治建设的动向,发挥人工智能科技优势,直面"人工智能+法治"深度合作存在的障碍,探索解决对策,弥补技术局限,对长三角法治一体化建设尤为重要。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法治”合作的理论基础
(一)合作必然性
1. 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2. 促进司法公正。
3. 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合作可行性
1. 科技保障充分。
2. 制度环境支持。
3. 当代民心所向。
二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法治”合作的主要做法和成绩
(一)基本建立自助终端诉讼服务智能体系
(二)科学管理网上办案系统,实时监控案件审理进程
(三)智能分案系统与智能文书生成系统普及化
(四)“大数据”提供裁判预测
三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法治”合作的主要问题和短板
(一)“人工智能+法治”深度融合效果有限
1. 科技、法治“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
2.“人工智能+法治”交叉研究相对滞后。
(二)人工智能法治应用存在数据采集与整合短板
1. 数据采集厚此薄彼。
2. 新型数据应用滞后。
(三)“人工智能+法治”领域存在大量“留白”
1.“人工智能+法治”应用存在瓶颈。
2.“人工智能+法治”应用领域相对单一。
(四)“人工智能+法治”纵深发展存在主客观制约
1.“人工智能+法治”纵深发展存在理念分歧。
2.“人工智能+法治”纵深发展存在客观技术障碍。
四完善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法治”合作的建议
(一)长三角优势互补,完善“人工智能+法治”合作质效
(二)以应用为目的,提升司法大数据的“量”与“质”
1. 完善数据采集指标。
2. 强化数据挖掘整合。
3. 拓展数据应用空间。
(三)以需求为导向,研发“人工智能+法治”领域智慧应用
1. 推进长三角“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
2. 推进长三角“智慧公安”建设。
3. 推进长三角智慧法治系统集成。
(四)出台实施细则,贯彻《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构建上海倡议》
1. 确立人工智能在法治应用中的辅助地位。
2. 明确人工智能法治应用的归责原则与办法。
3. 培养“法律+人工智能”跨界人才。
本文编号:403169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法治”合作的理论基础
(一)合作必然性
1. 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2. 促进司法公正。
3. 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合作可行性
1. 科技保障充分。
2. 制度环境支持。
3. 当代民心所向。
二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法治”合作的主要做法和成绩
(一)基本建立自助终端诉讼服务智能体系
(二)科学管理网上办案系统,实时监控案件审理进程
(三)智能分案系统与智能文书生成系统普及化
(四)“大数据”提供裁判预测
三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法治”合作的主要问题和短板
(一)“人工智能+法治”深度融合效果有限
1. 科技、法治“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
2.“人工智能+法治”交叉研究相对滞后。
(二)人工智能法治应用存在数据采集与整合短板
1. 数据采集厚此薄彼。
2. 新型数据应用滞后。
(三)“人工智能+法治”领域存在大量“留白”
1.“人工智能+法治”应用存在瓶颈。
2.“人工智能+法治”应用领域相对单一。
(四)“人工智能+法治”纵深发展存在主客观制约
1.“人工智能+法治”纵深发展存在理念分歧。
2.“人工智能+法治”纵深发展存在客观技术障碍。
四完善长三角区域“人工智能+法治”合作的建议
(一)长三角优势互补,完善“人工智能+法治”合作质效
(二)以应用为目的,提升司法大数据的“量”与“质”
1. 完善数据采集指标。
2. 强化数据挖掘整合。
3. 拓展数据应用空间。
(三)以需求为导向,研发“人工智能+法治”领域智慧应用
1. 推进长三角“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建设。
2. 推进长三角“智慧公安”建设。
3. 推进长三角智慧法治系统集成。
(四)出台实施细则,贯彻《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构建上海倡议》
1. 确立人工智能在法治应用中的辅助地位。
2. 明确人工智能法治应用的归责原则与办法。
3. 培养“法律+人工智能”跨界人才。
本文编号:403169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minzhuminquanlunwen/4031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