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宪政
发布时间:2017-09-12 10:25
本文关键词:论社会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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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宪政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宪政,也不同于所谓的"新宪政"论,它是以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为核心的宪政形式。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并存的公共领域二元化结构是社会宪政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公权力和人性尊严的密切相关是社会宪政的价值论基础,人性的善恶双重性是社会宪政的人性论基础,国家宪政对社会宪政的兼容性是社会宪政的政治学基础。在价值层面,社会宪政遵循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理念;在制度层面,社会宪政主要由社会民主制度、社会公权力制约制度和社会公权力保障人权制度构成。在全球"社团革命"浪潮冲击下,社会宪政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社会宪政 国家宪政 社会民主 社会公权力制约 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FX100):“社团自治的行政法问题研究”
【分类号】:D911
【正文快照】: 收稿日期:2011-10-1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FX100):“社团自治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作者简介:李海平(1971—),男,河北省赤城县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一、问题之提出自从17世纪近代宪政理论产生以来,宪政这一概念总是和国家联系在一起。所谓宪政,实质是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黎军;;论司法对行业自治的介入[J];中国法学;2006年04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储新宇;美国总统与国会争夺外交主导权的根源及实质[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02期
2 高新华;论以人为本司法观的理论基础——从新宪法修正案谈起[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03期
3 张,
本文编号:83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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