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2 23:47
本文关键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法制水平的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维护知情权的意识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逐步的发展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范围的大小紧密关系着广大社会公众知情权实现程度的大小,同时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水平的高低。世界上主要国家都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准则,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更加的重视。这一原则的确立极大的扩展了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有助于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增强了广大民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防止了政府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国务院2008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起步较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再加上自古以来我国官僚机关保密意识浓厚,使得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的研究,在开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优秀经验,为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了分析比较方法来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创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从立法技术角度解决问题,提出建议。全文分成五个部分,每部分的结构是: 第一部分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概述。首先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的意义,明确了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维护公民知情权得以充分的实现以及打造阳光透明政府都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部分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理论基础、原则和影响因素,运用理论分析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三部分先后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并在比较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基础上,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阐明了对界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启示。 第四部分从立法上和执法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不足,同时分析了造成其不足的原因。 第五部分分别从宏观和具体立法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建议。宏观上的建议主要有: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中;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彻底改变政府机关人员传统的执政理念;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有稳固的法律体系支持;修改《保密法》,清晰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对确立国家秘密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定。在具体立法上的建议主要有:首先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划分的更加细致,清晰界定各部门的公开内容和职责,尽量避免遗漏重要信息;其次是删除依申请公开信息中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扩大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努力发挥依申请公开的补充作用;最后对“例外”情况进行详细界定,列举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减少信息公开中争议,以方便社会公众更好的行使知情权。 本论文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发,同时借鉴国外主要国家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相关规定,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和执法现状,探究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不足并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范围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Abstract5-11
- 引言11-12
-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概述12-15
- (一)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涵义12-13
- (二) 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意义13-15
- 1. 公民的知情权的保护与促进13
- 2. 创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石13
- 3. 平衡保障各方的权利13-14
- 4. 增进依法行政14-15
-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基本理论15-28
- (一) 确立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理论基础15-18
- 1. 知情权理论15
- 2. 权力制约理论15-16
- 3. 人民主权理论16-17
- 4. 法治行政理论17
- 5. 信息不对称理论17-18
- 6. 信息资源共享理论18
- (二)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18-23
- 1.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19-20
- 2. 利益衡量原则20-21
- 3. 可分割性原则21
- 4. 控制自由裁量权原则21-22
- 5. 维护人格尊严原则22-23
- (三) 影响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因素23-28
- 1. 立法方面的因素23-24
- 2. 执法方面的因素24-26
- 3. 具体国情因素26-27
- 4. 文化因素27-28
- 三、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比较研究28-36
- (一) 国外主要国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28-31
- 1. 瑞典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28
- 2. 美国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28-29
- 3. 英国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29-30
- 4. 日本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30
- 5.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特征以及对我国的启示30-31
- (二) 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31-36
- 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历史发展31-32
-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模式32-34
- 3.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内容规定34-36
-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分析36-42
- (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规定的不足36-38
- 1. 立法方面的不足36-37
- 2. 实施过程阻碍重重37-38
-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存在的不足原因分析38-42
- 1. 公民对权利意识的缺乏38-39
- 2.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意识的欠缺39
- 3. 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存有缺陷39-40
- 4. 保密制度的影响40-42
- 五、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建议42-47
- (一) 从宏观上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42-45
- 1. 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42
- 2. 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42-43
- 3.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43-44
- 4. 修改《保密法》,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44-45
- (二) 从立法技术上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45-47
- 1.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进一步细化45
- 2. 删除《条例》中“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45-46
- 3. 对“例外”事项进行详细的规定46-47
- 六、结论47-48
- 注释48-50
- 参考文献50-53
- 致谢53-54
本文编号:84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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