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30 12:11
本文关键词: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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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慈善事业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润滑剂,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催化剂。近年来,我国的慈善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在扶贫济困、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屡有发生的慈善丑闻事件不但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充分暴露出我国慈善组织存在的诸多问题。正是因为慈善组织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因而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与培育,而慈善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又需要来自行政机关的规范与监督。对慈善组织的行政规制就是要运用行政法的理念和手段来规范、引导和监督慈善组织,做到既要保障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其社会保障补充作用,又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防止其滥用权利,脱离公益方向。 首先,界定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概念等基本问题。对慈善组织行政规制基本概念的界定是本文研究的基础。通过对国内外慈善组织的对比分析,阐明了本文关于慈善组织的概念界定,总结概括出慈善组织的非营利性、志愿性、公益性和民间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我国慈善组织的类型,框定了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对象。然后,在对规制、行政规制的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明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并从志愿失灵、市场失灵、社会治理理论和相互依赖理论等角度分析阐述了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理论基础。慈善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和志愿失灵决定了慈善组织行政规制必要性。为了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积极作用,应对慈善组织志愿失灵,遏制慈善组织的负外部性,保持慈善组织社会公益性,有必要运用行政法理念和手段对慈善组织进行规制。 其次,分析我国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现状及问题。从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主体、内容和手段三方面阐述了我国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现状,总结概括出当前我国慈善组织行政规制存在着错位、越位与缺位等问题。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对慈善组织的规制理念还渗透着计划经济模式的管控型思维,属于消极的秩序行政,行政机关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扮演“全能管理者”的角色,不仅干涉慈善组织的外部活动,甚至还介入慈善组织内部运行管理。规制理念的不科学、立法滞后、专门规制机关缺位以及官民二元结构等削弱了慈善组织的民间性、独立性、自治性,制约了慈善事业发展。 再次,服务型政府建设背景下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转型分析。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对过去消极的秩序行政的修正。在服务型政府理论指导下,慈善组织行政规制应当以服务为目的,并且应当是有限的、有效的和责任的规制。基于慈善组织的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等特征,对慈善组织行政规制应遵循依法规制原则、平等规制原则、公开原则、比例原则、促进竞争原则和救济原则。在服务型政府理论指导下应当转变规制模式,由以管控为主的管制性规制向培育扶持为主的激励性规制转变,由直接规制向间接规制转变,由强规制向弱规制转变,应当放松管制,创新规制,采取多元的、柔性的规制手段,通过适当“扩权”与“放权”以实现对慈善组织的有效规制。 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对策。第一,结合慈善组织的特征及行政规制的作用,归纳出扶持培育与规范监督是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两大任务。第二,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对慈善组织的行政规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完善的慈善组织立法是依法规制的前提。通过对国内外慈善组织立法现状的考察分析,提出我国应当采取集中立法模式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并初步设计了该法的框架体系。第三,设立慈善委员会作为专门的慈善组织行政规制机关,并对慈善委员会的性质、职责、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作了初步设想。第四,科学定位慈善组织行政规制功能。行政机关在规制慈善组织问题上应当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指导,发挥引导、服务、规范和监督的功能。第五,对优化慈善组织行政规制手段提出了具体建议。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决定了可以降低慈善组织的准入标准,放松对慈善组织的准入规制,应当逐步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慈善组织的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民间性特征决定了对慈善组织行政规制不能同于其他社会组织,应顺应民主法治发展的趋势,更多地运用非强制性规制手段,在扶持、培育慈善组织问题上应当尽量使用激励性规制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约谈、行政给付等。同时,基于慈善组织社会保障补充功能,,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具有合作的客观基础,因而引入行政合同理论,实现合作规制与发展是可行的。当然,由于慈善组织志愿失灵等问题的存在,还需要调动多方力量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构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相协调的监督体系。行政监督应以慈善组织自我监督为基础,是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的补充,是监督的最后防线。而且,行政监督应当转变监督方式,由单向性向互动性转变、由封闭性向公开透明性转变、由强制性向刚柔并济转变,应当构建慈善组织的全过程监督和慈善组织退出机制。
【关键词】:慈善组织 行政规制 慈善立法 激励性规制 行政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632.9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4
- 绪论14-32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4-17
- 二、研究现状17-26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26-29
- 四、研究方法29-32
- 第一章 慈善组织行政规制概述32-74
- 一、慈善组织32-50
- (一)慈善与慈善组织32-39
- (二)慈善组织特征分析39-43
- (三)慈善组织的基本类型43-50
- 二、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概念界定50-58
- (一)规制与行政规制50-55
- (二)慈善组织行政规制55-58
- 三、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理论基础58-63
- (一)志愿失灵理论58-59
- (二)市场失灵理论59-60
- (三)社会治理理论60-62
- (四)相互依赖理论62-63
- 四、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必要性分析63-74
- (一)确保慈善组织的社会公益性63-68
- (二)克服慈善组织志愿失灵问题68-74
- 第二章 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现状及问题74-94
- 一、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现状概览74-81
- (一)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主体分散不统一74-77
- (二)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内容集中于微观规制77-79
- (三)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手段以强规制为主79-81
- 二、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缺陷81-87
- (一)错位规制削弱了慈善组织的民间性82-83
- (二)越位规制剥夺了慈善组织自主权83-85
- (三)缺位规制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85-87
- 三、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缺陷的原因分析87-94
- (一)重管控、轻培育规制理念的影响87-88
- (二)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立法严重滞后88-90
- (三)专门规制机关的缺位90-91
- (四)“官”、“民”二元结构91-94
- 第三章 建设服务型政府与转变慈善组织行政规制模式94-114
- 一、服务型政府理论的兴起及内涵94-98
- (一)传统管控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兴起94-95
- (二)服务型政府理论之渊源95-96
- (三)服务型政府的内涵96-98
- 二、服务型政府理论下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特征98-102
- (一)服务规制98-99
- (二)有限规制99-100
- (三)有效规制100
- (四)民主规制100-101
- (五)责任规制101-102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下慈善组织行政规制应遵循的原则102-106
- (一)依法规制原则102-103
- (二)平等规制原则103-104
- (三)公开规制原则104
- (四)比例原则104-105
- (五)促进竞争原则105-106
- (六)救济原则106
- 四、服务型政府理论下慈善组织行政规制模式的转变106-114
- (一)规制缓和、由强规制向弱规制转变107-108
- (二)由直接规制向间接规制转变108-109
- (三)由管制性规制向激励性规制转变109-110
- (四)规制手段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110-111
- (五)适当“扩权”与“放权”实现善治111-114
- 第四章 完善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对策114-186
- 一、明确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任务114-121
- (一)扶持与培育114-117
- (二)规范与监督117-121
- 二、完善立法是慈善组织行政规制的法律保障121-140
- (一)慈善组织立法是行政规制的依据121-122
- (二)我国慈善组织立法现状述评122-129
- (三)域外慈善组织立法对我国的借鉴129-132
- (四)完善我国慈善组织立法的对策132-140
- 三、设立专门的慈善组织行政规制机关是组织保障140-145
- (一)域外借鉴140-142
- (二)设立慈善委员会142-145
- 四、正确定位慈善组织行政规制主体功能145-151
- (一)引导功能146-147
- (二)服务功能147-149
- (三)规范功能149-150
- (四)监督功能150-151
- 五、优化慈善组织行政规制手段151-172
- (一)放松慈善组织准入规制151-156
- (二)以柔性的激励性规制手段扶持、培育慈善组织156-164
- (三)以行政合同实现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合作规制164-172
- 六、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172-186
- (一)引导慈善组织加强自我监督173-175
- (二)调动多方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175-180
- (三)行政监督是对慈善组织监督的最后防线180-186
- 结论186-190
- 参考文献190-208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208-210
- 后记210-21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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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4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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