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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9条_试析新公司法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6-10-02 09:38

  本文关键词:试析新公司法的不足与完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试析新公司法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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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公司法的不足与完善

                                                               文/傅  强

摘要: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基本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对市场主体的要求,,对于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意义重大。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揭示了新公司法的不足:规定公司监管权与经营权合一,不利于公司自主经营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过于严厉,不利于其发展;股权转让制度设计不周,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对小股东利益保护有欠充分。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新公司法的建议。

关键词:合新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7)04-0066-03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为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作了重大改革和创新,如大幅度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额,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从而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开辟了新的就业途径;突出章程的作用、尊重股东意志,给公司松绑,扩大了公司自治空间;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确立股东权益救济措施、加强中小股东保护、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努力确立股东、公司、债权人三方面的利益均衡。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基本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对市场主体的要求,对于活跃市场、繁荣经济意义重大。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拟着眼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完善措施,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

66条、72条相比,有两大变化,一是股东权利行使者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投资部门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一变化意味着后者直接走上前台,对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的运营,将国有资产的监管人地位和经营人地位合二为一。二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被缩小,即使是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能再行使所有者即股东的权利。

笔者认为,上述立法变化中,立法本意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应当说,这一本意本无可厚非,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独资企业股东,大权独揽,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并令人担忧的。政企分开是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起码要求,而政企分开的主要含义则是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分开、行政控制与股权控制分开,这不仅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这一国有资产的主要管理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而且还要求其他政府部门不应直接经营国有资产而应授权委托经营性公司来经营,使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要由行政控制变为股权控制、直接控制变为间接控制。新公司法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定位,使之与当年的行政性公司几无二致,兼具有行政机关和企业组织的双重角色,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行使政府职能的同时又经

营公司资本、追求公司盈利,其行政主体的地位无疑可以为其利用行政权力攫取市场资源提供得天独厚的条件,这一现象的存在将极大地干扰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使其他企业的利益受损,同时,经营者与监管者的统一,“自己当自己的法官”,使国有资产的监管变得流于形式和没有意义,极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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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真正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就目前国外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而言,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控股机构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其基本特点为,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设置大型控股公司来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大型控股公司之下一般还设有专业控股公司,具体管理和经营所属企业。意大利、奥地利、瑞典、新加坡、赞比亚是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代表。二是以财政部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其基本特点是,由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对各行业的国有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财政部负责审批国有企业的成立、解散、合并、股份购买与出售等重大资产经营决策措施,规定国有企业必须向政府提交的资产经营计划,并以股东身份负责选聘联邦一级主要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以及管理有关企业资金供给方面的事务。德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英、法、美、日等国的做法也与这种模式相似。

我国新公司法采用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基本上为德国模式,只不过行使股东会权能的机构不是财政部而是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笔者认为,套用德国模式是有欠妥当的,理由如下:第一,中国国有独资公司在本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和影响均不同。国外发达国家国有独资公司占本国经济的比重相对较小,一般不超过5%,发展中国家也不超过10%,对整个经济生活的影响也比较小,而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直到今天无论是企业

一、国有独资公司监管权与经营权合一,不利于公司自主经营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新公司法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部分股东职权授权给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

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与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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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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