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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6-10-02 13:11

  本文关键词: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三、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最长为十八个月的授权,该授权确定了最低和最高对等价值以及不得超过基本资本10%的股份。62另外,德国立法明确规定,由于前两项原因购买了自己股票的,必须在购买后一年之内转让该股票;以允许方式购买并仍占有的股票的总票面价值超过基本资本的10%的,须把超过的这一部分在购买这些股票后三年之内转让出去。可见,德国立法也严格限制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为避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带来不良影响,《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1b条明确规定,公司对其自己的股票不享有权利。

《德国股份公司法》对公司交叉持股作了较细致的规定,引入了相互参股公司的概念,规定了对单方持股或相互持股情况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并限制相互参股公司股权的行使。该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相互参与的企业是指住所在国内、法律形式为资合公司,因其中任何一个企业都拥有另外一个企业25%以上股份而形成的关联企业;63第2款规定相互参股的前提是,一个企业占有另一个企业的多数股份,或者一个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另一个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该企业视为支配企业,另一企业视为从属企业;第3款规定,相互参股企业中的每一个企业都占有另一个企业的多数股份,或每一个企业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个企业施加决定性影响,这两个企业视为互为支配和互为从属。“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德国交叉持股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不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公司交叉持股,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公司交叉持股,相互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公司交叉持股。

就不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公司交叉持股问题,德国立法不予禁止,但严格限制超过一定比例的公司交叉持股股份权利的行使。《德国股份公司法》328条第1款规定,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与另一个企业为相互参与企业时,如果其中一个企业知悉相互参股事实的存在,或者另一企业向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企业即可行使由其持有的股份权利,但至多只能行使由其在该企业全部股份的25%,它不得行使超出部分股份产生的权利,该禁止性规定涉及所有的成员权,包括表决权、盈利分配权、公司增资时的新股认购权。《德国股份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两合公司和另一企业互为相互参与企业时,这些企业应当毫不迟延地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其参股的数额及一切变动。

砬贾红梅、郑冲译:‘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9页。

臼【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著,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97页.

科贾红梅、郑冲译:《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

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三、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德国立法并没有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而是将母公司与子公司称为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德国股份公司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一个从属企业不得认购支配公司的股票,……违反上述规定,并不使认购无效;第3款规定,作为发起人或认购人,在行使有条件增加资本时同意给予的兑换权或认购权时,为公司的利益或一个从属企业或一个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的利益而认购了一种股票者,无论他与公司或从属企业或拥有多数资产或拥有多数资产的企业间有何协议,他均须对全部投资负责,在他没有为自己利益接受股票之前,他没有股票权。醪可见,为防止公司通过其从属公司或子公司取得控制公司股份规避法律行为,德国立法对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即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母子公司交叉持股。这一点还表现在,德国法规定如果双方企业因未及时通知或其他原因形成互为母子关系时,双方都不可行使任何基于其持有的对方股份的权利。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额的10%,而从属公司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的法律效果视同控制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由此推之,从属公司在上述8种例外情况下取得控制公司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10%。从属公司取得控制公司股份数额超过其资本额10%的,超过部分应在3年内转让;如属违法取得的股份,则须于1年内转让。从属公司取得控制公司的股份,依法律规定不得行使任何权利,包括表决权及盈余分配等权利。∞可见,德国立法严格限制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比例及股份所代表的权利。

3、日本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1981以前,日本立法对交叉持股并无明文规定,1981年商法修正时,才新增现行交叉持股规制。67日本立法的基本态度是严格禁止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对于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问题限制较少。2005年6月29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同本《公司法典》,这是日本商事立法的一个重大变革。新的日本《公司法典》对原有的立法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但对交叉持股问题的立法规制仍保留原有的立法规定。

日本新《公司法典》分专节对股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进行了明确、严格规定,股份公司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自己的股份:(1)一定事由发生之日,股份公司可以取得其股份的规定及事由(2)股份公司或指定收购人可请求收购股东拟转让的受限股醪贾红梅、郑冲译:‘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律}I|版礼1999年版,第30页。

酣刘连煜:‘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jli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6"/【口】末永敏和著,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25

三、交叉持股法律j{!|!制的比较法考察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份数(3)股份公司与股东合意有偿取得(4)附取得请求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公司取得(5)可依股东大会决议取得所有附全部取得条款类别的股份(6)单元未满股东可请求股份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股份(7)股份公司可依法院许可收购全部或部分出售股份(8)在受让其他公司(含外国公司)的全部事业,取得该其他公司持有的该股份公司的股份(9)从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继承该股份公司的股份(10)从吸收分割的公司继承该股份公司的股份(11)前各项所列情形外,法务省令规定的情形。郇可见,日本立法规定,除上述列举的情形以外,不存在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现象。同本新《公司法典》第308条第2款规定,股份公司对自己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日本新《公司法典》第308条第l款将交叉持股定义为,交叉持股是指股份公司持有其全体股东表决权四分之一以上的情况及法务省令规定股东通过其他事由可对股份公司的经营进行实质性控制的情形。可见,日本立法以实质控制标准来界定公司交叉持股。日本《商法典》第241条规定,“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起或子公司单独持有其他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4以上的股份,或持有其他有限公司资本1/4以上的股份时,该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就其持有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无表决权。”明日本立法不禁止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但当交叉持股比例达到四分之一以上时,公司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被限制行使。

日本《商法典》第211条第2款以股份的持有数来界定母子公司,即持有其他股份公司过半数已发行的股份或者其他有限公司过半数资本的公司为母公司,该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为子公司:若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计持有或子公司单独持有其他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股份,或者其他有限公司资本过半数的出资,该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也视为母公司的子公司。。70同本新《公司法典》第135条原则上禁止子公司取得其母公司的股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母子公司实质上具有财产上的一体关系,或者在经济上它们为同一实体),‘n但存在例外情形:(1)在受让其他公司(含外国公司)的全部事业的情况下,受让该其他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的情形(2)从合并后消灭公司继承母公司股份的情形(3)由吸收分割从其他公司继承母公司股份的情形(4)由新设分割从其他公司继承母公司股份的情形(5)前四项之外,法务省令规秘崔延花译:《日本公司法典》,中国政法火学I叶l版社2006年版,第68—106页。

∞王书江、殷建平译:‘I.|奉商法典》,中国法制…版社200年版.第51--53页。

∞王书江、殷建平译:‘f1奉商法典》,中国法制…版社200年版,第48、49页。

7’王文字:‘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交叉持股的公司法问题探析三、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定的情形。72虽然子公司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取得母公司股份,但是,为防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弊端的产生,日本《公司法典》又明确规定子公司必须在相当的时期内处分其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由于股份公司对自己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情况下,交叉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自然被限制行使。

4、韩国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韩国交叉持股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非常严重,因此韩国政府非常重视对交叉持股的规制。自1976年以来,韩国先是以《证券交易法》对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进行规制,《证券交易法》第189条规定“上市法人除了总统令规定的情形之外,其法人所发行的股份可以让其他上市法人所有,与此相关,所有其他上市法人的股份是不可以的”。而根据证券交易法令第84条第2款规定,凡是相互持有对方5%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就不能再继续持有对方的股份,即超过此比例的股份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处分。731984年修改后的《大韩民国商法》第三编公司法部分将公司交叉

持股区分为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并对其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为了抑制大规模企业集团的过度结合而禁止系列公司交叉持股,1990年的韩国《公平交易法》规定,禁止同一财阀控制下两家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

就公司能否取得自己股份,韩国也采取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大韩民国商法》第341条规定,除了下列情形外,公司不得取得自己的股份:(1)为了减少股份时,(2)因公司合并或者受让其他公司的全部营业时,(3)行使公司权利时为实现其目的而确有必要时,(4)为处理单元未满股而有必要时,(5)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另外,韩国立法明确规定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无表决权,并且公司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出让自己持有的股份或者及时办理股份失效手续。

就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问题,《大韩民国商法》第342条第3款规定“公司取得其他公司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时,应及时向其他公司通知该事实。"该法第369条第3款规定“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或者子公司持有其他公司的发行股份总额总数10%以上股份的,该其他公司持有的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无表决权。"74可见,韩国立法并未严格限制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比例,只是公司持股数额达到股份总额的72于敏、杨东译:‘最新门本公司法》,法律ff;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蒋学跃、向静:“我国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中国民商法律}l】j:

http://www.civillaw.corn.cn/qqf/weizhang.asp?id=44817,访问时问:2011年7月24口。

74周玉华:《韩国民商事法律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35--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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