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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和完善的要点.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0-03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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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zbggqyk171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和完善的要点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和完善的要点【摘要】我国公司法在短短 20 年的时间里经过了两次制定和一次比较重大的修改,这样会导致法律出现实践经验不足和理论研究欠缺等问题,使经济方面的法律体系表现出诸多的缺陷与不足,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建设,而且还会影响我国融入世界的进程。本文立足于公司法的司法实践,在对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继续进行公司法修改的要点,提供了完善公司法的方向,希望从基层和具体工作中起到丰富和完善公司法的作用。【关键词】公司法;市场经济体系;法律体系;修改要点;完善方向一部法律的发展有其特殊的规律和演变过程,特别是经济类法律体系,受到各方面的影响,会表现出不同的状态和形式。公司法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成分、经济体系、经济制度密不可分,特别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 WTO 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新发展和长足进步,为了确保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必须加强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创建时间不久,公司法经过了两次制定和一次比较重大的修改,这会导致法律实践经验的不足和理论研究的欠缺,使公司法表现出诸多的缺陷与不足,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建设,而且还会影响我国融入世界的进程,在这样的形势下法律界有必要针对公司法进行重点地研讨,通过对相关经验的总结,实现对公司法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法制化和国际化的基本需求,更好地调整与公司相关的关系,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协调和规范。完善和修改公司法要立足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对当前经济和社会背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寻找继续进行公司法修改的要点,探寻完善公司法的方向,形成公司法具有发展力的途径和方法,在基层和具体工作的层面上起到丰富公司法和完善公司法的作用。一、公司法修改的要点(一)完善公司的设立制度通过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来降低门槛,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简化公司设立的程序实行准则主义,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的各项责任。(二)完善公司的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制度,要增加董事监事背离及离任义务的规定,建立良好的秘书制度,确保公司股东股民合法的权利。(三)提高对关联公司的规范强化对国际公司和外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事前行为进行约束,特别在实际的操作中要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四)完善公司股东的诉讼制度应该严厉打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严重违法问题的民事责任,确立并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加强对股东诉讼的保护。(五)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法治意识,保证中国公司的规范运作。二、公司法完善的要点(一)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服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国有经济逐渐退出竞争性行业,非国有经济、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将成为中国下一轮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在此情况下,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并提供公平的法律保护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国有企业,必然产生对非国有经济的轻视,它会造就出新的不公平竞争,阻碍民间投资发展。笔者认为,修改《公司法》须自始至终地贯彻鼓励投资的思想,并采取各种必要的投资保护措施。(二)规范政府的权力减少政府对公司和经济的直接管制和干预,将干预和管制手段纳入市场化轨道。授予国务院以规章制定权,帮助政府行使行政特权,加强对公司经济和社会环境的监管。(三)关注公司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公司法修改和完善应当全面、正确和合理地反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长期要求,在兼顾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型需要的同时,更关注企业和公司的长期发展。(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始终不懈地追求着利益最大化,当某种任意性或选择性规则被确定为强制性或单一性规则后,必然形成对公司或投资者商业利益的巨大障碍,同时也就必然会遭到来自商业实践的冲击。在本质上,公司是投资者以团体形式从事交易、谋取投资利益的工具,公司法必须体现出为投资者服务的立法思想。如果公司法规则与投资者利用公司形态从事交易的初衷相悖,公司法规则将难以受到尊重,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公司法规则全部属于任意性规则,凡与交易安全和公共秩序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继续采取强制性规范,不允许投资者或公司进行任意性选择。在公司法的完善和修改中要针对有关重点采用区别对待、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这些需要立法者根据实际加以取舍和调整。(五)丰富公司法的内容和细节以便来讲法律规范言简意赅显然是优点,法律的简化有助于人们尽快地理解、掌握法律的基本思想。但从商业和社会实践角度来说,公司法律的法条太少、内容过于原则不仅会引发对法条理解的障碍,还往往导致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类似情况在《公司法》中俯拾皆是。在上述问题未予明确的情况下,公司投资者不得不依赖内部协议调整相互关系,但内部协议的有效性却始终受到质疑,并且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三、结语综上所述,我国法律界对公司法的研究起步较晚且研究的程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表面原因是公司法起草时间仓促而导致不足和缺陷的存取,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不完整。因此,进行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要从三个方面和层次出发,要在结合当今国际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前提下,针对公司法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不足与缺陷,积极进行总结和研究,对公司法不断地丰富和发展,实现公司法在调整各方面经济关系、创建法律体系和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参考文献:[1]仵桂荣,杨向卫,肖周录我国一人公司法律的经济分析[J] 生产力研究,2008,(19)[2]张慎公司自治问题与公司共决制的合理性问题初探[J] 法制与社会,2007,(01)[3]雷杰峰浅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法律规制[J]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8,(07)[4]任胜君公司越权行为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兼论第 11 条的完善[J]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03)[5]罗健浅议修改之意义――从新旧看几大转变[J] 商场现代化,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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