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集体谈判权的法律救济研究
本文关键词:我国工会集体谈判权的法律救济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集体谈判权 团结权 不当劳动行为 行政救济 司法救济
【摘要】: 对于今日之中国,经济同新月异的快速增长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表面下,我们也应当看到,为了快速发展,我们也是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的,现在紧张的劳资矛盾就是一个例证。而劳资矛盾若没有得到迅速有效处理,对经济也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为了经济的稳定,缓和劳资矛盾应当是我们政府现今应当极度重视的问题。 不仅如此,今天提出这个论题,我认为比任何时候都要重要,特别是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曾经有老师说过,作为一名知识分了,应该保持一颗冷静的心,一颗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心,这样才能指出当今社会存在的问题,看出不好的苗头,不会随波逐流。看看现今的中国,大家似乎都沉浸在经济高速发展,“钱包”高速膨胀的状态中,自然忽略了身边许许多多的隐患,而这些隐患如果没有人注意,就会在以后发展成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大麻烦,所以在今天每个人都为中国经济更快发展添砖加瓦之时,都在为强势群体摇旗呐喊之刻,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想应当为弱势群体说说话,也为他们的应有权利呐喊一声,因为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贫富差距必然越拉越大,这是市场经济无法逃避的特性之一,所以在这个时候法律上如何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就变得更加重要了,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希望指出社会隐患,并在对其进行细致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之法。 同时本文认为,解决之法才是最重要的,脱离实际的理论研究毫无意义,所以本文将会以提供解决之法为重点,将解决之法作为文章主要构成体系,理论研究仅仅作为提供解决之法的手段与支持,希望可以为现实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提供切实的帮助,毕竟对于千千万万的弱势群体而言,给予他们切实有效的解救方法比什么都重要,这在我看来,也属于法律人的责任。而本文想着重研究的,是谈判权在我国劳资法律关系中运用而产生的相关问题。 谈判在我们日常的经济、外交、人际交往中是一种极为普通、无所不在的活动。绝大多数人也许每天都要进行某种形式的谈判,以解决同他人的分歧,或满足自己的愿望。虽然各种谈判之间有明显的差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谈判通常是为了寻求一个方案,使有争议的问题得到调和。因此谈判是一个共同形成决定的过程,冲突各方都开始注意遵守共同价值、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和共同解决问题等原则,目的是用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兼顾各方的利益,最终形成一种双赢结局。正因为谈判有着如此的优势,在当前全球相互依赖性越来越强的情况下,人们也更愿意把谈判作为解决冲突的首选方式,而劳资关系中的矛盾的解决自不例外。 而谈判权一旦进入到劳资关系领域,就变成了集体谈判权。虽然集体谈判权是一个很重要的缓和器,但正如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中所强调的: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比宣示人的权利更为重要和实在;只有具备有效的救济方法,法律之下的权利才能受到尊重,名义上的权利也才能转化为实在权利,正因此,本文认为,集体谈判权的救济制度的有效建立,将势不容缓。 本文首先通过团结权的理解,对集体谈判权及其救济制度的特点进行了分析,指出集体谈判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权利,而是一种与以私权利为基础的劳资自治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权利,劳动法所调整的劳资关系首先是一种私的关系,劳资自治应是劳资关系平衡的基础,但是,劳资关系并不是完全的或单纯的自治,而必须有国家的介入,并由一种特别的制度予以救济,并通过这种公的关系来进一步规范私的关系,而这正是集体谈判权救济制度最大的特征所在。 之后,本文着重分析了现今我国对于集体谈判权问题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指出我国集体谈判权救济制度的两大问题:单纯的行政救济和罢工权缺失。在此基础上指出这两大问题反映了政府对待集体谈判权同样的谨慎认真的态度,并具体阐述了这种态度的原因和不利后果,指出集体谈判权得不到确实有效的救济是因为工会的软肋和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政府对集体谈判权在救济的问题上显得谨慎小心。但同时指出,这应当是我们在建立一套制度时应当注意的、需要加以规制的地方,以上的原因不应当成为我们建立良好救济制度的绊脚石,反而应当是完善我国救济制度的助推剂,同时得出集体谈判权有效救济制度的建立实质上是对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大背景下执政能力提高的要求,既要社会稳定,又要经济效率,这考验的就是我国新一代政府更出色的执政能力。 接下来本文指出,要想解决问题,不可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解决方案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其关键在于通过对权利人设置权利、义务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作用,这就是我所认为的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的真谛所在。 在此理论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套系统的解决方案:对于单一的政府行政救济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将集体谈判权讨论的议题按照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对于最重要的议题,比如说直接涉及有关“工资、劳动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双方有义务进行谈判的内容,实行最严密的保护,不仅强制对其进行政府救济,还要给予司法最终救济,给予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对于不是很重要的议题,实施单纯的政府行政救济,而且是自愿性质的。 同时本文还就如何更好的实现政府救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政府的行政救济应由新建的劳动委员会承担。可以考虑成立地方各级劳动委员会,以此作为三方协商实行救济并综合协调劳动关系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应由政府、雇主和工会的代表以相同的代表人数组成,其主任委员由政府代表出任,副主任委员由雇主和工会代表出任。另外,在劳动委员会中还应考虑吸收三方以外的有关劳动问题的专家参与。劳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会议议事,主要通过协商决定,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投票表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发布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劳动委员会的职权,本文认为,劳动委员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的专业委员会应隶属于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并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地方的劳动委员会所通过的决定或命令,对于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都具有约束力。不服劳动委员会的判决者,可寻求司法救济。 之后本文还对实施司法最终救济的好处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并在对现形的仲裁审判机制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对于集体谈判权的救济应当采用裁、审依次进行的单轨体制的看法并提出了理论上和实际上的依据。 最后,本文也谈到了这样变革所要面对的压力和挑战,在对比了几种模式之后,主张建立普通专审非独立型的法庭审判模式,认为这是最结合我国实际,又同时能够缓解办案压力的方法。 对于罢工权问题,本文从制度建设上对罢工权的法律建设提出了自己的一套意见,并且详细列明了对罢工权法律上的限制,有原则上和具体规条的两个方面的限制,并通过美国著名案例得出了暂停罢工的权力如何设置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确立罢工权后,将暂停罢工的最终决定权按照罢工规模的不同交予当地相应级别的法院来行驶。 这里包括普通的暂停罢工和特殊的暂停罢工两种情况,特殊的暂停罢工的情况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基于冷却期和紧急条款的相关规定作出不允许罢工而工会不服的情况。对于普通的暂停罢工的要求,应当以雇主向法院就双方争议问题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当然该诉讼也可以由工会自行提出,但一旦法院受理,法院将一并作出停止罢工的决定,此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对于特殊的暂停罢工的要求,本文认为,在政府作出不予罢工的决定时,该决定就应当实施,具有强制力,但仍然赋予工会根据罢工程度不同向当地相应级别的上一级法院就此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但为一审终审,并对此说明了原因。法官在此情况下主要考量的是是否具有冷却期或紧急条款的相关证据,若同意罢工的,则转为普通的暂停罢工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关键词】:集体谈判权 团结权 不当劳动行为 行政救济 司法救济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D922.56
【目录】:
- 摘要5-9
- Abstract9-17
- 第1章 绪论17-21
- 1.1 学术背景及研究意义17-18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18-19
- 1.3 文献综述19-21
- 第2章 集体谈判权及其法律救济的概述21-29
- 2.1 集体谈判权的定义和特征21-23
- 2.1.1 团结权的定义和特征21
- 2.1.2 集体谈判权的定义和特征21-23
- 2.2 集体谈判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23-26
- 2.2.1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其必要性23-24
- 2.2.2 其他解决方式的缺陷决定了其必要性24-25
- 2.2.3 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重要作用25-26
- 2.3 集体谈判权救济制度的主体论证和特征26-29
- 第3章 集体谈判权及其法律救济的立法现状29-33
- 3.1 集体谈判权我国立法概要29
- 3.2 集体谈判权的立法缺失29-31
- 3.2.1 内容简单且位阶低29
- 3.2.2 法律冲突严重29-30
- 3.2.3 适用范围狭窄30
- 3.2.4 重要内容缺失30-31
- 3.3 集体谈判权法律救济立法缺失31-33
- 3.3.1 救济方式单一31
- 3.3.2 罢工权缺失31-33
- 第4章 法律救济立法缺失分析33-40
- 4.1 法律救济立法缺失的原因分析33-37
- 4.1.1 国家态度的分析33
- 4.1.2 来自于我国工会方面的原因33-35
- 4.1.3 来自于我国传统文化方面的原因35-37
- 4.2 法律救济立法缺失的不利后果37-40
- 4.2.1 单一政府救济的不利后果37-38
- 4.2.2 罢工权缺失的不利后果38-40
- 第5章 完善集体谈判权法律救济的对策40-57
- 5.1 对于其原因和不利后果的看法40
- 5.2 解决方案的指导思想40-41
- 5.3 救济方式考量41-49
- 5.3.1 赋予司法救济41
- 5.3.2 司法救济的优势41-42
- 5.3.3 司法救济具体实行办法42-43
- 5.3.4 确立司法最终救济的法理实践意义43-44
- 5.3.5 政府救济的强制性和具体操作建议44
- 5.3.6 仲裁与审判的的方式选择44-48
- 5.3.7 挑战及解决方案48-49
- 5.4 罢工权给予考量49-57
- 5.4.1 必要性分析49-50
- 5.4.2 可行性分析50-51
- 5.4.3 具体实施构想51-57
- 结语57-59
- 参考文献59-62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62-63
- 致谢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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