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主体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10-24 09:28
本文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主体的法律思考
【摘要】: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片面、过度地强调了政府执法者的安全监管权责,忽视了安全监察主体的多样性,有待进一步完善。通过对现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主体的内在矛盾的分析,强调应重视煤矿工人在安全监察工作中的主体性作用,并建议建立煤矿业协会作为监察主体的机制,最后提出建立综合、统一、积极的煤矿安全监察主体制度的构想。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
【关键词】: 煤矿安全 监察主体 内在矛盾 构想
【分类号】:D922.54
【正文快照】: 立法者在设计一项法律制度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制度涉及各方的利益,否则这项制度便难以真正地被落到实处。就安全监察制度而言,因为安全监察制度的外部性以及安全事故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监察主体的选择及设置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片面、过度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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