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法律责任初探
发布时间:2017-12-09 23:30
本文关键词:工会的法律责任初探
【摘要】:现行《工会法》中缺少工会法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工会不代表、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工会在性质上不是政治团体而是职业团体,工会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资格,工会及工会工作人员应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工会与职工之间是代表关系。应当走出关于工会的种种理论误区,确立工会法律责任制度,并且分步骤地完善我国《工会法》。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引出自2003年起工会或工会干部几度被劳动者推上被告席。先是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的伍立京以该单位工会“违约”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工会退还其交纳的4年全部会费15.84元,由此引发“状告工会第一案”。〔1〕最终法院以工会与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强昌文;范德安;;底线伦理与权利[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02期
2 刘少军;;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实体正义[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2期
3 何志鹏;;“自然的权利”与权利理论的发展[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02期
4 张,
本文编号:127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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