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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就业权关系上的国家及其基本义务

发布时间:2017-08-04 12:02

  本文关键词:论就业权关系上的国家及其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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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业权是以获得和保持职业工作机会为目的利益的劳动权利。劳动者为权利主体,国家则被确定为就业权关系上的基本义务主体,负有帮助劳动者实现其就业权的法定义务。这虽然肇端于近现代工业社会私有制市场经济,但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则应成为常态。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关键词】就业权 就业法律制度 国家义务 公共就业服务
【基金】: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就业权制度体系研究”(批准编号09SFB5033)的研究成果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09年经济文化研究课题“强化民族地区城市就业援助服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BMW200930)的支持
【分类号】:D912.5
【正文快照】: 就业权是以获得和保持职业工作机会为目的利益的劳动权利,包括工作自由权、平等就业权、解雇保护权、就业服务权和失业保障权等项子权利。其中,前三项权利可归类为消极就业权,后两项权利可归类为积极就业权。依现当代法学之权利理论,实在法上的每一项具体权利,可以解构为主体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陈兴发;;论人权的物质依赖性[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05期

2 张,

本文编号:6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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