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山劳动安全立法初论
发布时间:2017-08-21 03:36
本文关键词:我国矿山劳动安全立法初论
【摘要】:我国矿山劳动安全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根基,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主干,以《刑法》、《工会法》、资源法、企业法相关条款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枝叶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立法目的多元化、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因此,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及时梳理其他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立法的协调一致,消除立法空白。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法学系
【关键词】: 劳动安全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
【分类号】:D922.54
【正文快照】: 劳动安全,是劳动者享有的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获得保障,免受职业伤害的权利①。《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劳动者的这项权利,国家应该以立法明确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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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1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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