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获得医疗期待遇应履行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7-08-29 21:09
本文关键词:劳动者获得医疗期待遇应履行告知义务
更多相关文章: 用人单位 告知义务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医疗机构 劳动关系 病休 规章制度 颈椎病 期待
【摘要】:正案情简介张某自1983年起在某厂工作。双方于1995年12月25日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2月2日,张某经某医院诊断患有颈椎病,该医院自当日医嘱其病休两周,此后每两周为他出具需病休的证明,直至7月。张某因此未到厂工作并将2月2日至5月8日的病休证明交到该厂,但5月8日到6月3日的病休证明未交予该厂,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告知义务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医疗机构 劳动关系 病休 规章制度 颈椎病 期待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案情简介本案有几个关键环节:一是张某2004年2月2日向单位提交病休证开始病休,享受医疗期待遇。二是58日至7月,张某有应病休记载,确处在病休期间,但其自5月8日至6月3日未向单位递交病休证明。三是单位因张某未办理请假手续,23天未上班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四是针对张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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