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能否视同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7-09-09 01:36
本文关键词:电子邮件能否视同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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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案情简介某电子信息研发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2012年10月通过公司网站,向社会发布招聘计算机工程师信息。李某看到招聘信息后,即通过电子邮箱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咨询有关事项。某公司11月10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李某岗位要求、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主要内容,并特别注明劳动报酬实行18万元年薪制,每月预发工资1万元,余额年底根据考核发放;社会保
【作者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键词】: 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注明;电子邮箱;年薪制;劳动报酬;研发公司;电子信息;工作时间;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
【分类号】:D922.5;D920.5
【正文快照】: 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李某咨询,即是要约,李某同意接受公司的要约并于当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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