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
发布时间:2017-09-09 09:21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宪法上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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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上的劳动权包含个体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两类,我国现行宪法仅规定了个体劳动权,对于集体劳动权在宪法性法律上有不完整的规定。通过对德日两国有关个体劳动权规定的比较,不同的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对劳动权的性质的影响巨大,从我国宪法上劳动权的历史和体系来看,应属于社会权属性。作为一种社会权,劳动权仍具有两种给付请求权功能。同时,对于劳动义务,应将其理解为对公民劳动权的一种内在的限制,但在宪法上作专门规定的意义不大。
【作者单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体劳动权 集体劳动权 劳动义务 社会权 基本权利的限制
【分类号】:D921;D922.5
【正文快照】: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与劳动义务,与宪法第46条的受教育权一样,①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这种特殊构造势必对基本权利理论产生一定的“冲击”,那么,如何理解该条款?尤其是劳动权与劳动义务的关系,本文拟从宪法释义学的角度,作一初步的探讨。一、劳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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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刘育U,
本文编号:81960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aodongfa/819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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