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及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廓清
发布时间:2017-09-21 00:22
本文关键词:社会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及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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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历来是一个难题。笔者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通过界定术语、分析区别标准,认为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社会导游与导游服务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关系,而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并且,进一步分析了《劳动合同法》等实施后对社会导游与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影响。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
【关键词】: 社会导游 旅行社 导游服务公司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 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 雇佣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者权益
【分类号】:D922.52;F592.6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与展开①2003年3月16日,米×在深圳市××导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导服”)注册登记,并签订了社会导游注册管理合同。同年11月19日,××导服电话通知米×次日为深圳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带一个庆一天团。当天下午16时,××国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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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祝崧;;台pca秱 [J];今日中国(中文版);198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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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9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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