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7-09-30 05:02
本文关键词:教师解除聘用合同的法定条件
【摘要】:教师对教师聘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保障教师权益的重要权利,它是目前为止我国实施教师聘用制中教师唯一可以对抗学校的一项权利。教师法定解除聘用合同包括预告解除、试用期内的任意解除、即时解除和无需通知辞职等四种情形,我们需要针对这四种不同的情形设定不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而设定的这些条件适用于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所有类型的教师聘用合同。
【作者单位】: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人文应用学部教育系;
【关键词】: 教师 法定解除权 教师聘用合同
【分类号】:D922.52;D922.16
【正文快照】: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465所谓“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是指占有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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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4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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