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性人格权初论
发布时间:2019-09-29 12:48
【摘要】:目前的人格权研究在《民法总则》颁布后仍片面地束缚于民法典的基本框架与制度体系,将人格权简单区分为一般性人格权和具体性人格权,忽视了在特别立法层面的身份性人格权。一般性人格权和具体性人格权的确立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基于当下社会发展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需求,身份性人格权则呼吁从契约向“新身份”回归,通过保护弱势群体的单行立法对新身份及其人格权体系予以识别和保障。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一系列的弱势群体保护立法,但在理论层面上却斩断了这些立法与人格权的渊源。未来应重构人格权理论体系,实现人格权“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转变。将人格权立法的关注点不再仅局限于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上,应回应身份性人格权的具体制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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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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