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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19-10-28 23:07
【摘要】: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迅猛增长,在金融市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个人理财市场乱象丛生,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银行与客户在理财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法律对于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规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清晰,银行经常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理财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我国银行理财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缺乏对客户的事后救济,理财客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从实践来看,法院往往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根据理财合同条款的约定及理财客户亲自抄写及签名的确认,判决客户“买者自负”、银行“卖者无责”,客户的损失基本不获赔偿。这种只看理财合同约定义务、忽视银行附随义务的做法,加剧了形式公平掩盖下的实质不公平问题,辜负了客户对于银行专业理财的信赖,打击了客户理财的热情与信心,影响了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及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鉴于此,本文针对银行在个人理财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展开研究,探讨了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具体类型、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样态及银行民事责任的承担等多方面的内容,以期为矫正银行和理财客户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加强理财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拓宽法官处理理财纠纷的思路、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尽一点绵薄之力。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或依据理财交易的性质和交易的惯例,为圆满地实现合同目的、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由理财合同当事人承担的从属性义务,包括银行个人理财先合同义务、银行个人理财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银行个人理财后合同义务。与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相比,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突出特征决定了银行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包括信息提供义务、适合性义务、忠实和注意义务等三个方面。银行个人理财合同是以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无名合同,同时,银行个人理财合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事合同,而是金融消费者合同。这就决定了银行是银行个人理财合同中承担附随义务的主要主体。银行承担附随义务有利于矫正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保护客户对银行的特殊信赖。银行承担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可以满足人们对于理财交易安全、效率和社会正义的需求,这是其制度价值的集中体现。为了平衡银行和客户在信息上的悬殊地位,法律应当要求银行在个人理财合同的签订、履行甚至终止之后负担信息提供义务。笔者根据信息标的的不同,将银行的信息提供义务分为产品说明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其他信息提供义务等几个角度进行阐释。信息提供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有主动提供和被动提供,有定期提供和不定期提供,有公开提供和非公开提供等。银行提供的信息应满足一定的标准,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针对性、清晰性和便捷性等。银行的信息提供义务与银行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可能存在一定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时,应优先保护理财客户的知情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对于客户想要的所有信息都应予以满足,理财客户的知情权必须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笔者认为,“重要性”是界定合理范围的标尺,银行必须向客户提供的是重要信息。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由金融专家进行设计,种类繁多、结构复杂,风险水平差距较大;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以格式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充斥着较多专业术语,由专业的理财人员进行销售,普通的客户基本依赖专业人员的解释、说明、推介、承诺等进行风险判断,进而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客户基于对银行及其专业人员的信赖,坚信购买某款理财产品能够实现自己的理财目标,至少不会招致背离自己真实意愿、大大超出自己预期的损失。因此,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当中,银行应承担适合性义务,评估客户的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产品的风险等级,确保由适合的专业人员将适合的理财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实现理财产品与理财客户的匹配。客户之所以愿意与银行建立理财关系,就在于其对银行存有信任,他相信银行具备相应的专业服务能力,可以帮助自己实现理财目标。理财客户有理由期待银行密切关注客户的利益,将客户利益最大化作为行动纲领。因此,银行一旦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就表明它接受客户的信赖和委托,愿意为了客户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并承担相应的受信义务。这种受信义务要求银行不仅要严格履行理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且要忠实于客户的利益、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为了客户利益最大化必须谨慎、勤勉地采取行动,即银行除了承担合同义务之外,还要承担对客户忠实的义务并尽到特定的注意义务。在银行与客户的理财合同纠纷中,银行普遍存在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如信息提供有失规范、客户与产品不匹配、理财人员不胜任、对客户不够忠实、投资管理不够审慎等,但法院的判决往往是“一边倒”的结果——客户败诉、银行胜诉。在我国业内产生较大影响的高女士诉中信银行、庞先生诉华夏银行、林女士诉渣打银行等案例突出反映了上述问题。究其原因,是我国关于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和法官认定附随义务时的自由裁量受限制共同造成的。银行违反理财合同附随义务会对个人理财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银行违反缔约过程中的信息提供等附随义务不会导致个人理财合同的无效,但是当银行违反信息提供义务的行为构成欺诈时,客户可得以主张撤销理财合同,如果银行违反的是理财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则构成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如果银行违反的是后合同义务,则不对已经履行完毕的理财合同产生影响。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发生在缔约阶段,银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如果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银行一般应承担违约责任,特殊情形下应客户的要求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终止之后,银行应承担后合同责任,此责任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首先是行为要件,必须存在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其次是结果要件,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必须给客户造成了损害;再次是因果要件,银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考虑到二者地位的不对等与举证能力的悬殊,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用推定规则;最后是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应视银行的具体行为而论,若是违约,则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若是侵权,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银行承担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方式,其不受可预见规则的约束,银行应对其行为导致的客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银行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其责任性质决定,如果是违约责任则无需承担,如果是侵权责任则有可能需要承担。只有当银行违反个人理财合同附随义务构成理财合同的不完全履行且尚有补正的可能和意义时,客户才可以要求银行继续履行理财合同。一般来说,当银行违反个人理财附随义务时,客户不能据以要求解除合同。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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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5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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