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9 20:37
【摘要】:从既有制度中寻找新问题的解决办法,是人类面对未知问题时的首要选择。正因如此,本文试图将发轫于版权领域的通知移除规则移植到专利领域,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价值分析和历史分析等方法,深入研究了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中的适用。除“导论”解释了选题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路径和创新之处外,本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本论文的研究起点,主要论述了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中适用的现实困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交易市场规模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持续保持高速增长且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已不能解决网络环境下侵权纠纷问题,尤其是涉及电商平台的专利权侵权纠纷,电商领域专利权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缺乏针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的专门规定,致使法院在处理纠纷时面临电商平台法律地位难以认定、法律义务存在争议、专利侵权判断困难、过错认定标准不一以及专利权人恶意投诉频繁发生等问题。通过分析电商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发现,在不同经营模式下,电商平台参与网络交易活动的程度不同,决定了其法律地位也不同。非自营性电商平台在专利侵权中提供了实质性帮助行为,意味着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主观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难以判断。为此,美国DMCA创设了通知移除规则,解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压力,平衡了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促进了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该规则后为欧盟、德国等地区和国家所借鉴、移植,并逐步扩大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等侵权纠纷,对我们有极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为了破解我国专利权保护不力的困境,《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引入了通知移除规则,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第二章是本论文的基础前提,主要论证了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中的适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引入通知移除规则,回应了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满足了网络环境下快速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迫切需求,实现了立法所追求的正义、效率和秩序等法律价值。两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制度出现了互相借鉴的趋势、法律移植的鸿沟已逐渐消失,更重要的是,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对专利领域适用通知移除规则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都为我国在专利领域引入通知移除规则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鉴于专利权和著作权同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亲缘关系,通知移除规则无论是在著作权领域的适用还是专利权领域的适用,在立法目的、适用要件等方面都具有相似性。这些都为通知移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中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鉴于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我国各级法院只能援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审理,在适用通知移除规则解决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的大方向上是一致的,达成了共识。这种探索和共识,为专利领域引入通知移除规则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实践的支持。专利权的不确定性表明专利权的效力是推定有效的,意味着专利质量存在着被质疑的空间,吻合了通知移除规则的立法考量,为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提供了可能。第三章是研究主题的实证研究,主要分析了我国法院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通知移除规则的积极探索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在电子商务领域适用通知移除规则的司法实践。通过对选定法律文本的多维度地分析,发现了某些规律:专利权人起诉电商平台的理由主要有电商平台未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电商平台提供了帮助行为或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主张电商平台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提出的答辩意见主要有电商平台未实施直接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或者帮助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已履行了事前的提醒义务、事后的注意义务和接到通知后的删除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专利权间接侵权或共同侵权,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法院在认定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时的判决逻辑是确认电商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地位、认定电商平台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考虑电商平台在接到专利权人合格的通知后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认定电商平台是否在专利侵权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尽管通知移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领域,但是,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在电子商务领域尝试适用通知移除规则解决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纠纷。这足以表明,通知移除规则并非不能在网络环境下商标、专利侵权中适用,不过还需结合具体国家的司法实践、法律传统等因素进行考虑。通过比较分析我国与美国涉及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的典型案例,了解两国解决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纠纷时对通知移除规则的不同态度,提炼出完善我国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中适用通知移除规则的启示。第四章是制度适用的构建建议。我国的通知移除规则移植于美国DMCA中的避风港原则,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构建建议:建议之一:鉴于两国在立法风格、司法实践和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理论上和立法中存在“归责条件”或“免责条件”的不同争议,建议在我国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时应将通知移除规则明确界定为“归责条件”。建议之二:明确合格通知法律要件、规范通知审查机制以构建和完善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的通知规则。将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定性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主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通知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一个合格的通知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电商平台认可的形式,应包括权利人身份情况、权属凭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指向明确的被诉侵权人网络地址等材料。建议之三:明确主观过错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构建电商平台法律义务谱系且在体系化视角下确认过错认定标准以完善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的知道规则。在电商平台法律义务体系化的视角下,构建电商平台过错认定的客观化标准,即不考虑电商平台主观上是否能意识到或知道专利侵权行为的存在,只要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建议之四:增加反通知程序、明确错误通知责任等配套法律制度以构建相互衔接、配合和制约的快速解决纠纷且衡平当事人利益的处理机制。第五章是本论文的落脚点。在前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通知移除规则的建议,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一是通知应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二是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在2-3个工作日内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反通知,且提供相应的初步证据。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反通知后,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该网络用户的反通知转送发出通知的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通知、反通知中的相关信息及处理结果。四是因错误通知给该网络用户造成损害的,专利权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因专利权人错误通知而对网络用户产生的违约责任。五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犯他人专利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在《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应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合格通知和反通知的内容、必要措施的判断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考量因素等内容。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本文编号:2590684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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