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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发布时间:2020-03-29 16:13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其适用领域也随之不断拓展,其中就包括涉外继承领域。跨国遗产继承问题往往十分复杂,各国在此问题上差异化的法律适用规范增加了其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之上,意思自治原则优势逐渐体现。欧盟2012年颁布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继承事务的管辖权、准据法、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证文书的接受与执行以及关于创设欧洲继承公证书的第650/2012号条例》(以下简称《欧盟第650/2012号条例》)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不仅有适用的理论基础,国际统一立法和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也为其提供了现实依据。尽管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中赋予了遗嘱人选法的自由,但该原则应是受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选法方式、选法范围等方面。此外,该原则的适用还会受到诸如公共秩序等方面的限制。我国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仅对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未提及意思自治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该原则在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中存在适用的空间,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明确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遗嘱继承中的适用,以此完善我国涉外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论述了在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基础。主要从该原则在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中的特别内涵、实体法中遗嘱自由对冲突法的影响以及该原则适用于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价值三个方面来阐述。第二部分,介绍和比较了涉外继承领域中的国际统一立法,以及不同国家的相关立法,表明在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有适用的合理性,反映了该原则在实践中运用的特色和发展趋势。第三部分,梳理并分析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限制,主要分为两大层面:其一对法律选择过程中的选法方式、选法范围等的限制进行分析阐述,如选法方式主要是明示选法,选法范围主要包括国籍国法、惯常居所地法等。其二从冲突规范适用制度对其的限制这一方面进行阐述,如公共秩序对该原则适用的限制。第四部分,从我国现实出发,对目前我国在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中还未有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遗嘱人已有选法意识和需求的矛盾作了简要阐述。如果适用意思自治原则,需要思考一些问题,比如限制方式等。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参考国际层面和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该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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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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