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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9 17:53
【摘要】:网络暴力是信息时代下互联网空间的负面产物,它的泛滥与蔓延持续引发一系列极端事件,严重侵害公民人权并破坏互联网生态安全,建立网络暴力的系统化规制和综合治理体系迫在眉睫。但横向对比研究的结果表明,网络暴力规制不仅是国内难题,更是国际社会的难题,西方发达国家的探索性法案和监管大都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在于,网络暴力属于信息时代的新型社会风险,旧式法律和监管体系在面对虚拟化、开放性、匿名式的网络行为时,极易出现监管难度大、执法成本高、追责落实难的现实难题,因此应当探索建立新式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来应对新型社会风险。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应对网络暴力的新式法律和监管体系,已有的立法和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缺位较多,由此带来了隐私权保障、事前防控、案件管辖、侵权认定和规制成本等难题,为此应当借鉴和吸收国外有益经验、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暴力规制体系,重点解决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缺位、跨部门法协作机制不成熟,监管主体职责划分不科学且不透明的问题,实现监管全面、执法及时、追责到位和成本节约的规制效果,最终建立起网络暴力的新式系统化规制和综合治理体系。具体而言,我国应当构建起以行政法为核心、以民法和刑法为支撑、以各种社会力量为基础的联动治理机制,建立一套能够指导不同法律部门、机关部门和社会部门进行协作和配合的协调机制,这意味着首先要建立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将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精确量化;其次要根据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建立起跨法律部门、机关部门和社会部门分级处置协调体系,落实各级网信办、公安网监的主管责任;最后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首要监管责任,为其建立网络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权限的法定强制标准,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单位、学校、家庭等社会主体的广泛监督作用。通过建立新式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完善法的作用,提高执法效率,为规制网络暴力扫清“最后一公里”障碍,遏制网络暴力的进一步泛滥,为维护互联网生态安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
【图文】:

日本法,年度


如德国联邦刑警局的“网络数据嫌疑调查中心”,其职能是主动 2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分析网络信息,此外韩国信息道德委员会、日本国家信息安全中心都承担着相似职能。然而即便如此,这些国家的网络暴力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日本法务省于 2017 年 3 月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图 1-3),2016 日本国内网络侵权案件比 2015 增年长 10%,“再创新高”;①韩国司法部门统计,2014 年网络侵权案件为 8800 余起,2015 年急增至 13000 多件,2016 年仍然保持着增长势头②。从前述实践情况可以看出,针对网络暴力的事前防控策略并未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而我国网民数量目前已达到 7.31 亿人,再加上“三低趋势”的影响,,这预示着事前防控的措施和效果对我国而言将充满未知数。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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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邓榕;;多元文化视域下网络暴力的本质、成因与文化对策[J];求索;201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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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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