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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评析

发布时间:2020-03-30 19:59
【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理上对该法条之理解有两种观点,通说观点认为该法条是双方违约制度,另一观点认为该法条是过失相抵制度。但双方的观点都没有充足的论据予以支撑,导致两种解释一直处于对峙状态。由于两种解释分别对应着司法实践中不同的适用情形,因此将该法条作为双方违约的判决依据与过失相抵的判决依据的情形兼而有之。那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到底是双方违约制度还是过失相抵制度呢?不论从解决学理争议的角度,还是从在实务中正确适用该法条的角度,阐明该法条所表达的含义都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讨论:在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各学者对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见解,包括双方违约和过失相抵两种观点,其中,双方违约是通说观点;其次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进行了梳理,将其作为双方违约和过失相抵的判决依据同时存在;最后提出问题,该法条当如何理解?在第二部分,笔者首先介绍学理中双方违约、过失相抵的概念,并就这两制度的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其次通过案例诠释各制度的司法适用情况;最后通过概念、构成要件的比较将两制度区分开来,以进一步认识两者之间的差异。在第三部分,笔者将从立法背景、法条历史来源、法条所处的位置这三方面探求各方支持双方违约或过失相抵这两种观点的缘由。然而通过分析,这些缘由并不能构成支持论点的实质论据,鉴于此,笔者认为有重新解读之必要。在第四部分,笔者将重新解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含义,所解释的方式是首先通过文义解释铺展该法条的基本面,再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通过体系解释将该法条的法条功能进行定位,最后结合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逐一解读该法条所应适用的情形,并将所适用的情形与双方违约、过失相抵相对应,得出结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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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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