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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赔偿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30 11:12
【摘要】:我国《商标法》在侵权损害赔偿部分,对于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基本形成了以权利人因被侵权实际受到的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法定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以及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五种侵权赔偿计算标准。本文以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为法律基础,新百伦商标案为切入点,结合国外对商标侵权赔偿的规定,分别分析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以及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给予惩罚性赔偿五种侵权赔偿计算标准。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赔偿经典案例(新百伦案),引出本文要研究的第一个问题:商标反向混淆赔偿计算标准是如何适用在反向混淆侵权赔偿案件中的。接下来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赔偿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在反向混淆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几乎采取的都是法定赔偿的计算赔偿标准,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标准则成为了我们要研究的第二个问题。第二章,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赔偿计算进行理论分析。首先论述了由于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的差异性和若赔偿额过高可能引发商标抢注,说明了反向混淆侵权赔偿计算的复杂性。接着论证了在商标发生反向混淆情况下,权利人的直接损失无法计算、间接损失难以量化,因此权利人的损失就无从衡量,故权利人损失计算标准不适用于反向混淆侵权赔偿计算。其次,通过说明使用侵权商标并不是侵权人获利的主要原因、采用侵权人获利标准无法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和易出现巨额赔偿不利于利益平衡并会产生多次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四个方面,得出了侵权获利计算标准并不适用反向混淆侵权赔偿计算。最后,简单论述了运用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计算标准确定赔偿额。第三章,对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赔偿计算之法定赔偿进行分析。首先讲述了法定赔偿计算标准在司法适用所遇到的问题。其次介绍了美国对法定赔偿计算标准适用的规定。接下来就是本文的重点,即优化法定赔偿计算标准。在运用法定赔偿计算标准确定侵权赔偿额时,不仅要进行定性参考,即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适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权利人受到的实际侵害、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权利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还要进行定量参考:(1)更正广告费,更正广告费=被告广告费用×原告的产品范围/被告的产品范围×25%;(2)借鉴美国对法定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法定赔偿额=标准赔偿额×假冒商标项数×商品或服务种数;(3)以商标贡献率为基数确定法定赔偿额,赔偿数额=侵权商品销售量×该商品单位利润或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商标利润贡献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4)引入经济学上的“AHP层次分析法”。第四章,完善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赔偿标准的建议。首先对反向混淆侵权赔偿计算标准的适用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关于赋予权利人赔偿顺序选择权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意见,同时,对与合理开支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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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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