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1 11:55
【摘要】:自交强险出台以来,我国就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济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坚实有力的制度支持。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对交强险的性质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学界也存在着强制责任保险说、混合保险说、基本保障说等不同观点。对交强险的不同立法定位,直接会影响到交强险及相关制度的构建。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其性质。同时,对于交强险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如何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也存在争议。作为具有特殊立法目的的交强险制度与普通的责任保险存在较大差别,这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如何与交强险结合,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难题。与日本、美国或者我国台湾地区悠久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相比,我国交强险制度才运行了短短的十几年,这其中仍存在着不足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改进。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交强险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都存有争议。一方面表现在当事人的请求权上,我国法律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将导致部分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无法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丈夫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导致性功能障碍时,其妻子是否可以以自己“性权利”遭受侵害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子女因交通事故致残时其父母是否享有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我国虽然还没有关于“反射性损害”的相关判决,但这一问题在域外法国家已出现了许多案例,并且学界对这一个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在此加以讨论。另一方面则主要表现在涉及刑事犯罪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上。交通事故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不仅涉及到民事的《侵权责任法》,也会涉及到刑事法律,而我国刑事法律明确否定了被害人的精神损失。而且在实践中,各法院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存在着不同的判决结果。日本民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抚慰金的算定标准,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可以较明确、具体的得到衡量。而且在实务中,通过判例对受害人伤残时其近亲属的请求权进行了肯定。在借鉴他国及我国台湾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完善损害赔偿认定标准、明确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利于为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交强险中的适用提供更加具体、可行的准则,从而为全面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610420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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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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