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界定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0-04-01 13:12
【摘要】: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本文第一章通过对有效工程合同的认定等问题的分析,成立一份有效的建筑工程合同需要四个因素,主体资质、意思表示、内容因素、形式要件,并对这些因素分别进行分析。其中主体资质因素,除了需要满足一般合同的规定外还需要双方达到资质标准才能签订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合致实为合同的本质,当双方表达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能促进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第三,合同的内容规定了行为人依据合同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故而合同的内容当然的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成立的要素当然满足形式要件。本文第二章主要是对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的界定。首先对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内涵进行阐述,其次将无效的建筑工程合同依据无效的原因分为几种类型,并就各种类型的无效建筑工程合同形成的原因进行阐述,最后对各种类型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本文第三章首先讲述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面临着合同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问题,对该问题进行阐述分析。第二,建筑工程按照处理方法处理后,进而对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问题研究。当合同无效后进而产生的问题则是优先受偿的问题,对于优先受偿问题本文将社会中的观点都一一列举出来,并提出本人的看法。本文第四章研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上的缺陷及政府管理上的缺陷,并最终归纳出解决此类问题的主要方法,提出自己对于纠纷解决的见解。有不足之处,还请各位读者海涵。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本文编号:2610499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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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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