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84条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3 19: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宏观立法过程来看,这项条文的规定实际上是从救助人侵权责任免责的角度对好撒马利亚人法的补充,相较于某些地方性立法规定与国际好撒马利亚人法的规定,此法条具有一般性与普适性的特点。从其微观立法过程来看,这项条文的规定亦经历了相关术语的替换、条文内容的转变与法价值的补充。同时,在对相关行为的司法实践的统计与分析中,可以发现,此条文的制定是符合实践需求的。在对规范本身的研究与相关行为的司法案例的统计与分析中,可以得知,此条文存在规范解释模糊与司法适用困境之难题。具体来说,则是免责前提不明确,包括对免责主体与免责对象的规范不明确,免责范围不明晰,也即对“故意”与“重大过失”情形是否排除未有规定;救助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也即司法实践中不重视行为的认定,呈现混乱的状况;以及实用性不强,即通过对相关行为的分析可以管窥到,本法条在日后适用中可能存在难以适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对救助行为本身、救助行为免责的价值考量、以及司法裁判因素进行了分析,试图了解背后的法理与实务原因。从而,通过具体运用民法解释之具体规则,对免责前提进行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对免责范围进行利益衡量,以应对规范解释模糊之问题;再则通过提出理论上对救助免责性质进行明晰、立法上对救助免责概念进行明晰,司法实践中对救助行为认定之标准进行统一这一系列之建议,以应对《民法总则》184条规范的适用性困境难题。通过以上之研究,希望发挥此条文制定之目的效果。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613589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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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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