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诉讼中限制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3 12:42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之一的“大头儿子”案中,法院在认定央视动画公司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同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并没有判决央视动画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反而以“提高损害赔偿额”的方式作为了替代责任。通过数据检索发现,侵犯著作权诉讼中,几乎所有权利人都会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被告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成立著作权侵权,法院几乎都会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从而带来了著作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绝对化行使甚至危害公共利益的问题。鉴于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紧密联系,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对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应该进行限制。司法实践中,法官也认识到停止侵权并非是所有侵犯著作权类案件的最佳处理后果。“大头儿子案”就是对这种几近绝对化适用停止侵害责任局面的突破。本文第一部分拟研究著作权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现状,分析其传统理论基础及反思,立法上法律依据的缺乏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境,认为应当限制著作权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第二部分从著作权法的哲学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及比较法视野等层面展开,论证限制著作权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合理性。第三部分论证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现状中司法困境的出路,主要围绕公共利益的考量、替代责任正当性基础和方式的确定及停止侵权将造成侵权人重大损失时的司法抉择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证。其中,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分析得出其虽难以定义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应从本质上对其进行把握的结论,同时经过对公共利益内容的考察,认为应区分一般意义上公共利益的内容和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内容,在对公共利益进行考量时要从把握公共利益的本质、考察受损害的公共利益的内容、考虑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及注意适用利益平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该部分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第四部分从立法、司法两方面提出完善侵犯著作权诉讼中限制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的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本文编号:2677377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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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7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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