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创造内容”中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5 19:11
【摘要】:“用户创造内容”是指通过非专业途径创作的具有一定创造性劳动并公布于网络的内容,影音杂糅、视觉挪用、戏仿等都是其表现形式。“用户创造内容”的重要创作手法为重混式创作,即剪辑、糅合现有数字作品创作形成新的作品。一方面,因交易的搜索成本、创作的非商业性原因,用户使用现有作品的行为往往未经许可且又存在合理使用的解释障碍,涉嫌著作权侵权。另一方面,基于其非商业性使用性质、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无害性及规制成本的考量,著作权人往往又对该类使用行为持默认态度,形成了一个著作权属性暧昧不明的灰色地带。研究“用户创造内容”中使用他人版权作品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意义在于明确“用户创造内容”中使用者行为的合法性,并藉以反思互联网时代著作权持续扩张与合理使用弱化带来的利益失衡。“用户创造内容”的著作权法困境根源在于著作权扩张与合理使用弱化共同作用下的利益失衡。探究利益失衡的成因发现,“技术决定论”不能解释合理使用弱化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而利益失衡背后的利益集团作用则直接说明这一现状道德上的非神圣性。将“用户创造内容”中使用现有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既是对使用者文化权利的尊重,也是合理使用本质回归,是著作权法恢复利益平衡的必由之路。“用户创造内容”使用现有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可有三种解释路径。其一为转换性使用:用户的创作行为对原作的内容、使用目的与使用方式都发生了转换,不会形成原作的替代性供给,且其演绎行为一般与原作品演绎市场相分离而不至侵害权利人演绎市场;其二为“个人使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使用不应再拘泥于“私域性”的形式要求,而应回归“市场判定”的实质把握中去。“用户创造内容”本质为不妨害权利人市场利益的“个人使用”行为,其涉及的对现有作品元素的传播,可做“附带性使用”解释,其三,可在立法中将该类行为明确为合理使用行为类型之一,以弥补前两种抽象解释路径带来的确定性不足的弊端。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立法应当从立法模式转型与范围扩展两个方面进行变革,以期适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现实。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1
本文编号:2680614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相关博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李杨;著作财产权体系中的个人使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
2 岳改玲;新媒体时代的参与式文化研究[D];武汉大学;2010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邹一葵;非商业性用户创造内容合理使用研究[D];武汉大学;2017年
,本文编号:26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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