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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享单车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

发布时间:2020-05-26 11:52
【摘要】:根据艾媒咨询出具的《共享单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共享单车市场规模为12亿元,用户数量接近3000万人。到2017年第一季度止,共享单车市场规模已逾103亿元,增长7倍有余,用户规模也达到了2.1亿人次,并将继续保持超高速增长。然而,与其他新兴事物一样,共享单车市场管理不完善、竞争混乱、权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逐渐显现。同样的,在共享单车的极速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出现了许多事故损害的情形。本文将结合理论与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共享单车中的损害责任分担进行讨论。在第一章中,笔者讲述了目前共享单车的损害赔偿现状,将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不同类型进行了简要介绍。本文主要围绕占有“本权”这一标准,讨论在这一标准下因为“损害原因”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并且对该种分类方法的优点作出了相应说明。在第二章中,笔者对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性质作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笔者从不同学说入手,结合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性质作出定义,并通过与传统租赁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共享单车法律关系的特点。结合第一章的分类标准以及第二章的法律关系性质,在第三章中,笔者对于在不同类型下的共享单车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情形中,笔者分成以下不同的具体情形进行讨论:1、骑车人主体不符、技术不达标或者违章骑乘导致损害;2、因共享单车固有缺陷或瑕疵而导致损害;3、因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与维修义务的分配。笔者通过案例与比较分析,对两种占有事实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探讨。此外,考虑到当前社会中存在着许多免费骑行的现象,笔者结合案例与基础理论对此现象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我国总体立法进程起步较晚,很多基础制度本身就存在不足,比如占有制度。而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事物,在许多方面并无相关规定。笔者从日常生活出发,结合前人学者的观点,对共享单车的使用主体、损害发生后的举证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协调机构提出了相关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暨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D922.14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李敏;;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

2 崔建远;;维修义务是否受租赁物毁损原因的影响?[J];当代法学;2010年02期



本文编号:268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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