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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民事权益保护及其问题展开

发布时间:2020-05-27 04:04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颁布和施行,胎儿权益被正式写入法律,胎儿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法条规定胎儿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意味着其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与此同时,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是有前提条件的,即胎儿要以活体娩出,否则其将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以前关于胎儿利益是否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争议算是告一段落,但是新的规定随之而来的是新的讨论和争议。本文通过对法条的理解,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背景之下,对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民事权益保护所采取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再讨论胎儿的民事权益范围,在此基础上,对胎儿不同权利在行使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最后提出胎儿民事权益在立法中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以外,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境内外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立法模式。首先分析境外立法模式,有以下三种,分别为:绝对主义模式、总括保护主义模式和个别保护主义模式。然后对胎儿何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两种学说——法定停止条件说和法定解除条件说,进行了探讨。接下来对我国《民法总则》采取的是何种立法模式和何种学说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我国采用的是个别保护主义模式,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何时采取的学说是法定解除条件说。第二部分,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范围。重点在于对法条中的“等”字进行解读,使胎儿权益范围明确化,首先简要阐述了法条已明文规定的继承权益和受赠与权益。接下来论述笔者认为应该纳入胎儿保护范围的民事权益,对其应予保护的理由进行详细阐述,本文认为“等”字涵盖的权益范围应该包括受抚养权益、健康权益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针对以上权益逐一展开讨论。第三部分,胎儿民事权益的实现。包括上述各项权利的行使时间为何时,行使主体为何人,以及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情形要如何处理主张权利已经得到的利益。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对该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重点论述,包括对其行使时间和主体分情况进行讨论,对赔偿范围进行探讨,对其诉讼时效问题也分情况予以了阐述。第四部分,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具体为在《民法总则》中,在第16条的基础上对其民事权益范围进行明确,对胎儿的监护人予以规定,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完善。在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中,再次明确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具体行使方式,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中明确被扶养人的定义和扩大被扶养人的范围,实现对胎儿民事权益更为全面的保护。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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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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