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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7 09:41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商标间接责任本质上是“自己责任”的例外,需要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在网络商标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花费相对比较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控制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效果。而且它在网络用户侵权时获得的利益来自于侵害商标权利人的获益模式。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这不仅体现了正义的法律价值,还符合均衡发展的政策导向,具有现实意义。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并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造成侵犯商标权的损害事实,就可以认定其应当承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如果服务提供者对直接侵权行为不知情或已遵循“通知—移除”规则,可以免除其责任。考虑到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在适用上缺乏可操作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形态应为补充责任,其责任承担方式仅只有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比较零散和笼统,导致司法审判中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和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撑。为了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立法应当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司法机关应当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以明确“应知”的判定标准、建立“通知—移除”条款的具体规则以及落实侵权主体的补充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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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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