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0-05-27 10:44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人工智能时代,虽然目前自动驾驶技术并不是十分成熟,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自动驾驶汽车将会逐渐取代普通人工驾驶汽车的地位。因而为了使其能更好的发展,必须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定心丸”。自动驾驶汽车不同于普通的产品,其引发的问题要比普通产品复杂很多,需要在现有的法律上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拟定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因为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构造很复杂,它包括非全自动驾驶和全自动驾驶两种类型。非全自动驾驶汽车不能完全脱离人工,在一定情况下需要人工对汽车进行接管,因此非全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侵权的事由就会变得多样性,进而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变得不确定。而全自动驾驶汽车是完全由系统操控汽车运行的,人类只要发出指令,不参与汽车运行的操作,这样就会导致侵权主体难以认定。因此在兼顾鼓励技术发展和使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原则下,由于自动驾驶汽车具有特殊性,在不同的情况下发生侵权,应分别认定侵权责任承担主体。非全自动驾驶汽车,因警示系统过错导致侵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系统本身不认为是应该警示驾驶员的情况,而没有发出示警导致侵权,生产者和驾驶者都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在承担责任上用百分比划分责任大小,另一种情况是系统在遇到险情应发出示警而没有示警导致侵权,应直接由生产者来承担责任。非全自动驾驶汽车,因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侵权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因驾驶员接管不及,此时应由生产者和驾驶者共同承担责任;第二种是系统发出示警,驾驶员在接管过程中操作失误或怠于接管,导致侵权结果发生,此时应由驾驶者承担责任;第三种是系统应示警而没有示警,但驾驶者自身意识到危险,却没有做出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这时生产者和驾驶者都要对侵权结果承担责任。对于全自动驾驶汽车不论是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还是从防止损害发生的角度,都应由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比较合适。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本文编号:2683411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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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8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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